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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流动摊贩合法化”体现行政智慧

2014年07月15日 14:56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日前进入广东省人大审议的《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拟对食品类小贩实行“划区域、划时段”管理,赋予该群体合法经营权利。“流动摊贩合法化”问题,其实最早在2009年7月份就已经讨论过。当时,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中写明,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但是,因为摊贩流动性强、不易管理等现实问题以及被质疑为限制市场自由等因素,在2011年最终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变成了“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流动摊贩合法化”问题,在顶层没有进行统一设计的情况下,广东省在全国率先提出“流动摊贩合法化”问题,本身就是与时俱进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体现。既体现了“敢为天下先”的魄力,又能够让城市、执法者、摊贩、市民之间各层关系得到理顺,体现了现代文明、现代政治的一种智慧。笔者认为,广东拟将“流动摊贩合法化”的做法至少体现了以下智慧。一是解决了摊贩的合法与生存问题。在广东,流动摊贩被称作“走鬼”。这自然是一个不雅的、甚至有歧视和鄙夷嫌疑的称呼。而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流动摊贩并没有获得一个合法的身份。合法的身份,说说容易,做起来却非常难。提供经营场所、字号名称,对工商登记而言,似乎是一些起码的注册条件。但是,又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几千万的摊贩也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他们对市场、对市民生活的贡献不容抹杀,他们的生存欲望不容忽视。将其身份合法化,显然是很大的进步。

  二是调和了摊贩的生存里子与城市的外在面子之间的矛盾。笔者注意到,摊贩合法化,并不意味着他们的三轮车、小推车就可以随意摆放、随时游走。而是由地方工商及城管部门设定一定的区域和时间来进行管理,更不允许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从事经营活动。如果此规定能够落地,相信无论对城管还是对摊贩,都会有很大的好处。城管与摊贩之间那看似不可调和的矛盾,也可能会得到解决。

  三是不收任何费用、不必进行工商登记,这体现了简政放权的改革思路。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拟将摊贩合法化时,许多法律人士就曾有这样的担心:将几千万摊贩合法化的另一面很可能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并要求摊贩们纳税,政府不能为摊贩的权益进行保护的前提下,其实就是让工商、税务部门寻找到更大的寻租空间; 也会加重摊贩们的经营和生存成本。但是,广东省的规定完全打消了公众的质疑,不收任何费用、不必进行工商登记,这体现了新一届中央政府简政放权改革精神。

  四是便利了市民的生活。摊贩问题其实不仅仅是摊贩们的民生问题,更是广大市民的民生问题。摊贩消失,早饭、蔬菜还必须要坐公交去买的案例,已经被无数城市验证过。摊贩们在非主要干道的合法化经营,必然会有利于百姓生活的便捷。出门就能买菜的现实,显然比整洁如新的城市更具有人情味,也更接地气。

  摊贩与城管的问题,被视作当下我国社会最不可调和的矛盾之一。然而,笔者相信,随着部分省份和地区摊贩经营的合法化与经营的规范化,城管与摊贩的矛盾也会得到调和,城市的面子与民生的里子也会内外一致、表里如一。只要地方政府敢为人先,对一些棘手问题多多寻求解决思路,一些政令、政策也会非常接地气,政府公信力也会增加。(王传涛)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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