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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拾金索酬要走出坐地起价误区

2014年07月16日 11:30 来源:重庆晨报 参与互动(0)

  10岁的小峰(化名)在成都的公交车上捡到一个钱包,包中有491元现金。“妈妈,我要拿这个钱去买自行车。”听了孩子的话,妈妈没有反对,但提出了另一种解决办法:找到失主,归还钱包中的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但要求失主给1000元钱,作为孩子购买自行车的资金。最后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小峰把钱包还给了失主,而失主也给小峰买了一辆价值300元左右的自行车。

  在传统的道德叙事中,拾金不昧作为一种纯粹的利他行为,往往是一种无条件的“完璧归赵”。当强索的“感谢费”成为钱包失而复得的前提条件时,必然会导致失主感恩之心的萎缩,也会引发人们对拾金索酬的质疑。

  然而,如果运用法律框架来分析和评判,拾金索酬无损拾金不昧本质。《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小峰和妈妈保管遗失物需要一定的时间和人力成本,失主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理所应当。

  事实上,拾金索酬不仅具有法律支撑,也具有道德依据。以前,在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农业社会,人们大都生活在熟人环境中。在规矩和人情的润滑下,拾金不昧者的“不求回报”通常和失主的“知恩图报”结合在一起,双方往往按着心照不宣的理解和约定俗成的方式进行“回报”,从而避免了言“利”的庸俗与尴尬。

  在社会流动迅速的当下,人们大都生活在充满陌生人的环境中,农业社会的法则也就失去了原有的约束力。在这样的境况下,从拾金不昧到拾金索酬,既是社会变迁的缩影,也是价值观念转型的产物。作为拾金不昧的新变化,拾金索酬切实地做到了裨益他人,是一种双赢之举——失主的钱包失而复得,小峰也得到了一定的选择性激励。

  可是,拾金索酬一旦没有边界,就会进入坐地起价的误区。从法律的角度说,向失主索要较高的赔偿费,有可能构成侵占罪。换言之,拾金索酬与敲砸勒索只有一步之遥,一旦越过红线,好事也可能变为坏事。

  幸运的是,这起事件有一个圆满的结局,但我们对类似事件的反思才刚刚开始——通过法律规范来明晰双方权利与义务的边界,通过制度设计来确立酬金的标准问题,让拾金索酬有法可依,拾金索酬才会走出坐地起价的误区,得到更多的社会认同。

  (杨朝清)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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