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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推进全口径预算监督期待细化配套政策

2014年07月16日 15:03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据新华社报道,预算法四审稿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八月讨论通过。其主要内容是把政府全口径预算向公众公开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到时无论是预算内还是预算外的政府开支,凡是涉及要使用纳税人的钱,都需要接受公众问责。我认为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步伐,在2020年前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又一项重大举措。

  政府向纳税人公开财政资金用到哪里去了,资金用得如何了,是现代财政预算制度的起码要求。然而,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除因保密理由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其余的政府信息都需要向公众公开,可是政府财政预算信息也曾经被列为保密信息。哪些财政信息可以公开,哪些还需要保密,公众不得而知,因此需要用法律形式规范出来,既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也让地方政府部门不可能再以保密为借口拒绝公开财政信息。另外,据了解,该四审稿还提出建立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对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程度进行监督,这是从制度层面确保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公开得以顺利推进。

  政府有意推进财政预算透明度,并不是说只要推进立法工作开展,就等于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了。以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的公开为例,由于财政部迄今没有要求各地用统一的标准和模板向公众公开,而只是要求地方政府按照自身实际情况作出公开,这样,有些经济相当发达的珠三角城市,其三公经费预算决算公开的程度乏善可陈。人们未必敢奢望,人大通过全口径预算立法后,地方政府会自动提高包括三公经费预算决算在内的财政信息的质量。至于说全国人大成立专门的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监督,用意相当好,可是据我了解,一些省市的人大早已成立了预算工委,目的也说要监督政府预算信息的公开工作,可是委员会的监督功效有多大,公众心中有数。设想一下,如果政府的预算会计制度不改变,预算科目也没有作出修订,只是原则上要求政府公开全口径预算情况,意义还是有限的,因为现有的预算科目与公众人士要求的财政信息的知情权的目标相去甚远!

  此外,如何确保政府公开的全方位的财政信息是准确的?一年前广州市某一个区下属一个街道所公开的公务接待费用上午时还是123万,但是到了下午却被缩减为23万,官方的说法是公务人员“算错了”!还有,地方政府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因涉及地方政府债务和国有企业运营情况,实际数据的正确性可能连地方政府都难以确认,那么如果地方政府公开一些事后被证明是有误的信息,公众人士是否可以指控地方政府违法?可见,立法要求地方政府公开全口径财政信息只是第一步,要真正落实相关条款,还有待配套政策措施。(林江)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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