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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车祸后性功能受损 妻子索“性福权”起诉司机

2014年07月19日 10:11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致使中年男子曾先生的性功能受到损伤,也影响了其妻杨女士的“性福”。日前,杨女士向法院提起“性福权”之诉,要求肇事司机、车主赔偿精神损害费1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现行司法界并不承认这种“性福权”,而且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应是曾先生,而非杨女士。起诉被驳回后,杨女士没有提起上诉。

  2012年4月5日13时30分,曾先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朱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曾先生受伤。经鉴定:事故导致了曾先生“阴茎勃起障碍”,属九级伤残,此外,曾先生的颈椎体骨折,颈髓损伤,属八级伤残。事发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涉案轿车司机朱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曾先生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为性功能遭受损伤,曾先生无法和妻子杨女士过正常的夫妻生活,这不仅给曾先生也给杨女士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杨女士认为,这都是肇事司机朱某的过错导致,故以“性福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事故发生地广东饶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及轿车车主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院:司法界不承认

  属于间接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朱某是否侵害了杨女士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所谓的“性福权”,在现行司法界并不承认这种权利,也不能随意创设权利。伤者“性功能减退”可以给予伤者本人相应的精神抚慰金或伤残赔偿,杨女士遭受精神上的损害,只是一种间接损害,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是曾先生,而非杨女士。故此,法院驳回起诉。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黄法官审理另一宗“性福权”案例时表示,我国法律目前关于“性福权”的规定还是空白,而且,性福权基于配偶权而产生,权利主体是丈夫还是妻子,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性福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也面临着适用法律的困境。“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司法实践中已不乏公民自主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性生活权利的案例。”

  案件焦点

  不“性福”谁来赔?

  律师:赔偿有先例

  精神抚慰金代替

  东莞启明律师事务所陈正华律师昨日表示,山东、四川等地近年也出现过类似案件,妻子方获赔了10万、20万元不等,但在法律适用上,一般划归于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侵害赔偿。如2011年,28岁的四川籍女子王某,因丈夫在施工中遭遇事故丧失性能力,遂将丈夫所在的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20万元“性福”赔偿。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调解此案,刘某所在公司向刘某赔付64万元。不过,案件审理中,王某选择撤诉,刘某获得的赔偿其实与“性福权”无关,而是工伤损害赔偿。陈律师认为,“精神抚慰金其实是对‘性福权’另外一种形式的赔偿。”

  陈律师表示,《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阐明,“第二款第二条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利,‘等’应当包括身体权、性自主权、配偶权等所有民事权利,事实上已经对配偶权予以了肯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摸索。”(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林修佳、廖炎昌)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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