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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副总”找公司要说法 经调解获11万补偿

2014年07月27日 12:46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因为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副总经理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双倍工资赔偿。昨悉,在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调解下,公司花11万元补偿。

  今年39岁的马先生是荆门人,他去年4月份应聘到武汉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位,每月工资是9580元。他在职时尽心尽力地工作,还为公司谈成了一个大项目。虽然马先生多次要求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但公司就是一拖再拖,避谈此事。今年3月,还没干满一年的他又被公司通知不要来上班了。

  4月份,马先生将武汉某公司告到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他未签定劳动合同的11个月的工资的双倍差额10.5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万元,2014年3月份的工资1万元,销售提成36万元。

  经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调解,武汉某公司向马先生支付各类补偿共计11万元,这事双方就算扯平。

  马先生的代理律师孙志军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记者万勤)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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