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评论:食品安全监管莫用约谈代替处罚

2014年07月31日 10:01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华联、冠超市因销售过期食品被媒体曝光后,7月29日上午,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约谈了南宁市14家大型连锁超市总部第一责任人,提出了6个严厉要求。(7月30日《南国早报》)

  我们并不反对对出现食品安全的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但是,以约谈代替法律规定的处罚就是不妥当的。例如,《南国早报》报道了北京华联民族宫店出售的袋装香肠和腊肉,外包装上有3个生产日期,按最早的日期来看,已经过期半年多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这种情况是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难道一个“约谈”就能代替处罚?

  当号称“五个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后,就应该严格依法办事。即使可以进行约谈,也应该是在进行处罚的同时约谈,让企业懂得法律规定,明白问题的严重性,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告知整改的内容和期限,这才是“罚管并举”的原则。古人云,“慈不掌兵,义不掌财。”监管食品安全的人过于“慈善”,可能就是对消费者的犯罪。这才是需要注意的。对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不要用约谈代替处罚。 (殷国安)

【编辑:王硕】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