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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确价格违法举报奖励细则 提供证据最高奖2000元

2014年07月31日 13:16 来源:济南日报 参与互动(0)

  我省近日下发通知,明确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细则。记者了解到,市民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最高可获得2000元的物质奖励。

  我省提出,省价格主管部门查办的下列价格违法行为,属于重大价格违法行为:拟对单个被举报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拟对单个被举报人作出500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案情特别复杂、重大的。此外,市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查办的重大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规定。

  记者了解到,我省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级奖励是指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重大价格违法行为;二级奖励是指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三级奖励是指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但未提供证据。

  我省提出,对给予二级举报奖励的,省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对被举报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下或罚款30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口头或书面表扬;对被举报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罚款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100-500元的物质奖励;对被举报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罚款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501-1000元的物质奖励;对被举报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罚款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1001-2000元的物质奖励。市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的二级举报奖励执行标准由设区的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记者 王彬)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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