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媒体析慈善组织信任危机:多因公众质疑财务不透明

2014年08月13日 08:48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嫣然天使基金注定要在我国公益慈善组织发展历史上留下记录。今天,针对周筱实名举报嫣然天使基金存在财务问题一事,民政部公布了审计结果,认定没有发现周筱举报的问题。

  从2013年12月中旬到2014年2月,两个月中,网络爆料人周筱持续质疑嫣然天使基金存在巨额善款下落不明、已经沦为基金发起人李亚鹏的个人牟利工具。

  周筱几次质疑最核心的观点是,嫣然天使基金(以下简称“嫣然基金”)、基金管理方——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红基会”)、嫣然天使儿童医院(以下简称“嫣然医院”)在善款来源、使用等财务信息公开程度不够,公众无法监督。

  红基会和李亚鹏在周筱首次质疑后做出回应,按照现有规定,嫣然基金和嫣然医院的信息公开“符合相关要求”。

  周筱对红基会和李亚鹏的回应并不认同,向民政部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实名举报。

  尽管作为红基会登记主管机关的民政部通过核查红基会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独立专项审计,最终还了嫣然基金的清白,然而,围绕着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问题的争议远远没有结束。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近年来,一些全国性公益慈善社会组织遭遇的信任危机几乎都与公众质疑财务不透明有关。一些人认为,从事公益慈善行为的社会组织应该最大限度地公布信息,让公众知道每一分善款用在哪里。而一些公益慈善组织则认为,按照现有制度规定,已经尽到了信息公开义务,要把善款每一分钱的去向说清楚,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事情。

  公益慈善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公益慈善组织遭遇的信任危机较为一致的观点是,在我国公益慈善法律法规体系严重滞后于现实发展的制度背景下,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有很多难题待解。

  公益慈善组织应该公布哪些信息?向谁公布?公布的范围有多大?通过何种途径公布?

  谁来决定公开哪些信息

  嫣然基金、红基会、嫣然医院属于不同的社会组织形态,嫣然基金属于红基会下属的专项基金,红基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嫣然医院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现有规定,对于它们的信息公开要求不同。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介绍,目前我国对于不同形态的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对于公募基金会的要求最高、社会团体次之,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要求最弱”。

  “现在的法律规定,对于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民政部的部门规章《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明确了信息公布的义务主体是谁、应该公开哪些信息、不公开的责任等,但没有要求对基金会下属的专项基金公开信息,对于另外两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信息公开是没有强制性规定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说。

  红基会副理事长刘选国表示,从2009年开始,红基会就对嫣然天使基金进行财务审计,并且将财务审计的报告挂在官方网站的二级页面上。“但是民政部对公募基金会下属的专项基金审计没有硬性规定,也没有要求专项基金的审计要做到什么程度,在没有法规约束的前提下,我们主动、提前做到了这一点”。

  周筱提出,虽然嫣然基金每年均有审计报告公布,但只有年度收支表,不包含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等信息,而通过财务报表附注,可以了解关联交易信息。

  刘选国表示,2011年、2012年的红基会年检报告中,也对嫣然天使医院建设资金的两次拨付进行了公示。“但由于嫣然基金不是独立法人,所以没有资产负债表等内容,从审计的情况看,没发现有违反规定的问题”。

  据了解,李亚鹏以嫣然基金为筹款平台,在2009年和2012年召开两次定向筹款晚宴,筹集5322万元,专项用于嫣然医院建设,这5000多万元善款怎样用于嫣然医院的建设,成了周筱追问的核心问题。

  刘选国表示,对嫣然医院接受的5322万元善款,红基会按照医院建设预算分批拨付,对这些拨款,此前红基会曾作过两次阶段性审计,结论是“无侵占、私分、挪用本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按照计划,在2013年最后一笔善款拨付完成后,红基会将安排进行完整的专项审计。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负责人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基金会要承担向社会公开信息的义务。

  基金会应当将所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以及各项业务活动纳入统一管理。管理中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专项基金的活动由基金会承担主体责任;二是专项基金的活动必须接受基金会的管理和监督,不能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三是基金会应当对公益捐赠,包括以专项基金名义接受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受赠款物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

  “李亚鹏和周筱之争,在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层面上来讲,几条规定之间是有一定冲突的,这是制度本身导致的。”金锦萍说。

  金锦萍建议,今后的制度建设中,应该放开公募资格,事实上,近年来,很多区域性非公募基金会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小额捐款活动,已经打破了公募与非公募的界限,“现有法规对于公募和非公募的区分已经远远落后现实,打破两者界限,很多挂靠公募基金会的专项基金公益就可以成立基金会,有更完善的管理制度,出了问题自己负责”。

  是否应该对所有人公开所有信息

  近年来,在几次公益慈善组织的信任危机中,社会上形成了一种共识:公开透明是公益组织的生命线,是赢得公众、捐赠人信任的基础。公益慈善组织可以接受社会捐赠或向社会募集资金,享受减免税待遇等,因此有必要详细公开相关信息。

  贾西津认为,慈善公益组织公开信息的对象包括内部向理事会公开,外部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注册机关、捐赠人和公众等不同对象进行公开。

  对于不同对象,信息公开的内容与边界是不一样的。对理事会的信息披露应该是最全面、最深入的;对政府的公开,一般是根据政府要求,递交年检报告,基金会还要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在民政部门指定的网站披露相关信息;对捐赠人的信息公开,主要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公开捐赠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比较而言,公益组织对公众公开的信息范围相对更窄一些,例如,公益组织需要尊重捐赠人意愿,如果捐赠人不同意,公益组织不得向公众公开捐赠人的信息,但这些信息需要对理事会公开。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负责人对中国青年报记者介绍说,对于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民间组织管理局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上提供了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范本,“主要由30页左右的表格组成,每年红基会提供给我们年检的上一年度工作报告都在50至60页左右,因为红基会开展的公益项目比较多。年度工作报告本身也包含了基金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

  周筱曾经向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和卫生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希望获取嫣然医院的验资报告和实际出资来源,均遭拒绝,理由为“权利人不同意公开”,这里的权利人指的就是嫣然医院。

  一些公益慈善学界人士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确有自己的商业秘密,比如一些独特的经营方法,或者捐赠人不愿意公开等。就此而言,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和卫生局的不公开决定确有依据。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负责人亦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公益慈善组织公开的信息中,数据解读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性。

  本报北京8月12日电本报记者 王亦君 杨杰

【编辑:燕磊】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