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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期待信息安全专项立法 更期待监管切实履责

2014年08月13日 16:21 来源:浙江日报 参与互动(0)

  “生了孩子,买奶粉的短信就来了;买了房,装修的短信就没完没了;买了新车,保险公司的短信就铺天盖地。”近日,央视曝光了一起侵犯他人隐私信息安全的案件,而其实这些问题在人们的生活中早已屡见不鲜。据报道,一些快递公司网站存在漏洞,黑客20秒内就能获取其信息数据库。

  个人信息依然有“裸奔”的风险。如今,个人信息在各处使用频率颇高,“被泄露”的风险也越来越高,尤其是实名制的推广与普及,手机实名制、大额购物卡实名制等等,带来了安全保障,却也留下信息安全隐患。此外还有网购、快递等服务,留下个人信息也是电商时代的生活所需。然而,快递公司等小企业出于运营成本的考虑,通常不会精心完善信息安全系统,于是在现实中,“我的信息他做主,还不知靠谱不靠谱”成为无奈的妥协。手机上商业广告、电话满天飞,多到心烦,删到手软。

  实际上,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最显著的特点是规定个人敏感信息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但这个指南并非强制性标准,只是“可作参照”,对于那些涉及个人信息的机构与不法分子来讲,或似“无牙的老虎”,震慑力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民意已过河,信息浮水面,而立法还在摸石头。2005年,《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意见稿已经提交,但这项立法建议一直未能进入正式的立法程序。目前,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有法难依、违法难究”的尴尬。据悉,现有近40部法律、30余部法规以及近200部规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其中包括规范互联网信息规定、医疗信息规定、个人信用管理办法等。但是,没有一个量身定制的法律,再多的规章也难以刺到痛处,也拦不住利益冲动下的信息泄露。

  个人信息保护必须“快递到家”。网络时代,首先必须是一个安全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不够,既源于企业不负责任的泄密,也因为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更是缺少一个量身定制的法律保护衣。公众一方面期待专项立法被提上议事日程,另一方面更期待相关机构及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莫视信息安全为儿戏。(李云)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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