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评论:明星虚假荐证罚款额还应提高

2014年08月26日 09:17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杜绝明星虚假荐证应从源头入手,并完善明星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从有效遏制当前仍屡见不鲜的虚假广告荐证来看,责任门槛还有进一步抬高的空间。

  广告法修订草案一审稿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备受舆论关注的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在草案中皆有明确。如草案获得通过,明星将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还将承担连带责任。

  较之以往媒体的常用语“明星代言”,草案使用“明星荐证”虽大大缩小了范围,但在实现责权利的统一上,却更精确了。并不是所有的代言都是荐证,为伪劣产品代言也并不等同于虚假代言。草案关注了法律用语的技术问题,恰可视为在科学立法上的进步。

  明星的广告荐证责任问题由来已久。早在2005年,香港明星刘嘉玲就曾因代言SK-Ⅱ广告而被消费者告上法庭。在该广告中,刘嘉玲声称“连续使用28天皱纹减少47%,肌肤年轻12岁”。江西一名消费者用了该产品后,声言不但肌肤没有年轻12岁,反而产生皮肤瘙痒灼痛。这名消费者以产品的生产公司及代言人刘嘉玲为共同被告,诉至南昌法院。

  刘嘉玲则在随后的危机公关中公开宣称,自己代言SK-Ⅱ的每个产品都会先试用一个月。她亦声称“做广告毕竟不同于表演,应该是真实的表达”。这在理念上倒是与当下的广告法修订草案有着高度重合。这宗轰动一时的个案以法院裁定驳回消费者对刘嘉玲的指控而落幕。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在这起代言案件中,没有合适的法律依据,足以认定刘嘉玲和消费者所受到的伤害有所牵连”。

  刘嘉玲代言案之后,明星作为产品荐证者出现在广告中愈加成为常态。尤其是震动海内外的“三聚氰胺事件”曝光后,三鹿慧幼婴幼儿奶粉的代言人邓婕成了众矢之的。在那条后来引发了群情激愤的广告中,邓婕不厌其烦地向观众推荐“选奶粉我很挑剔,专业生产,品质保证,名牌产品,让人放心,还实惠。三鹿慧幼婴幼儿奶粉,我信赖!”但众所周知,邓婕与张国立婚后并无生育,张与前妻之子张默其时也已长大成人。刘嘉玲可大方回应“代言产品我都有试用过”。但邓婕现身说法的“挑剔选奶粉”,却无法自圆其说。

  观众受到自己喜爱的明星虚假代言的误导,明星难辞其咎。但其时的广告法仅在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上禁止“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这一漏洞,让为数众多的“邓婕们”逃脱了法律责任。

  明星虚假荐证欺骗消费者应担责,当然不能仅止于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杜绝明星虚假荐证应从源头入手,并完善明星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在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增加了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条款。

  此次修订广告法,明确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实属必要——这既是广告法自我完善的需要,同时也是与消法保持一致的需要。草案明确,如果“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个罚款金额,略显保守。从有效遏制当前仍屡见不鲜的虚假广告荐证来看,责任门槛还有进一步抬高的空间。(本报特约评论员王琳)

【编辑:李欢】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