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明星代言不能仅靠亲身试用
2014年08月26日 11:17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8月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等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8月25日新华社)
@杨兴东:以立法形式规范明星代言产品,当然体现了一种制度预防意识。但只是具体到实践,所谓禁给未使用产品代言,可能难以落地。一则,哪些产品应纳入使用范围?类似学习用具,成年明星已经超龄,更无可能去使用,那么意味着教辅类用具今后只能请童星代言?二则,这个使用,使用多久也难以厘清。使用一次算不算?以医疗保健类产品为例,多需要使用一两个疗程才能见效,那些仅仅浮光掠影用过一两次的明星,能否代言此类产品?
以此而论,“增加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还需要一些配套制度跟进。比如规范明星代言范围。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强化违反这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就国内实际而言,产品监管体系偏弱,除考虑问责明星的连带责任的同时,所不能忽视的还有商家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因为后者,正是产品的直接制造者,如果明知道产品带有瑕疵,还大规模的包装,请明星推广,显然构成了一种对消费者的欺瞒行为。
【编辑: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