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评明星代言须先使用:方向正确执行难

2014年08月26日 13:51 来源:重庆晨报 参与互动(0)

  广告法修订草案25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增加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在代言时将有更多规范,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和服务作证明。广告法修订草案明确,广告荐证者,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新闻详见今日本报2版)

  这些年,因为代言虚假广告而深陷舆论漩涡的明星,的确是不胜枚举。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共查处此类案件3.15万件,同比增长19.3%。从虚假广告行为涉及的领域来看,药品、食品和医疗服务排在前三位,共占虚假广告案件的三分之一,是“重灾区”中的“重灾区”。源于这样的现实,公众也形成了固有的认知,明星代言应该谨慎一点,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毕竟,明星拿了高额的代言费,理应是所代言产品的“利益共同体”,那为产品负责,显然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一种写照。

  在一次次的探讨中,对明星的代言,也不断地得到规范。今年1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指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担责,这是一种进步。如今,广告法拟进行修改,对明星代言进行更加严苛的规范,明星代言不仅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且没有使用不得代言。这意味着明星代言的规范,进一步“升级”了。由此不难看出,此次广告法的修改,的确是一种进步。

  不过,对于“明星代言应先使用”的规定,还是引发极大的争议。除却支持的声音,也有一些人提出了质疑,称对企业商家的产品进行监管与管理,理应是相关部门的职责,如今对明星代言进行严管,是不是有推卸责任的嫌疑呢?甚至有人直接表示,不能让严管明星代言成为监管部门失职的挡箭牌。这些担忧,有一定的道理,毕竟,明星的主业不是监管,对产品与服务的真假好坏,的确是很难分清的。

  但事实上,规范明星代言与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这并不矛盾,完全可以并行不悖。事实上,在美国,明星代言广告属于证人广告范畴。同时,美国对于证人广告有着明确的规定:凡是证言性质的广告,内容必须有真人真事为证,即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或服务的证人,无论是明星、名人还是专家或普通人,都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按虚假广告处理。可以说,如今广告法进行修订的内容,如明星代言须先使用,这个大方向是正确的,但执行起来还是有点难。

  而且,早有明星经纪人向媒体曝光,称多数明星不了解也不使用自身代言的产品,在这样的现实境况下,却“诱导”粉丝去使用,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如今,广告法拟修改的内容里,规定明星代言产品必须先使用,且出现问题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这的确应该成为一种共识。如今的希冀是,这能早日照进现实,成为规范明星代言的“利刃”。与此同时,监管部门自身的监管责任,也不能落下。(重庆晨报评论员 龙敏飞)

【编辑:李欢】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