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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明星代言药品广告须慎之又慎

2014年09月02日 10:1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纸上谈 兵

  药品和人体健康关系密切,可谓人命关天。如果患者因为听信了明星的推荐,购买了假药发生意外,明星必须担责。

  中国广告法修订草案正提交审议,其中增加了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经媒体报道后,顿时引起公众热议,其中不乏调侃:男明星代言不孕不育医院、药品和卫生巾该如何“自证”?代言猪饲料又该怎么办?而在调侃的背后,明星代言问题之所以会引起如此大的关注,和近年来很多明星代言的产品出问题有关,其中尤以药品广告为甚。

  在“毒胶囊”事件中,先后给修正药业一家药企代言的明星就达8位之多,涉及明星包括孙红雷、张丰毅、陈建斌、林永健、范明、陈小艺、何琳、林妙可等人。中国广告协会发出的一份通报显示,某著名演员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10个虚假产品广告,包括澳鲨宝、伯爵养生胶囊、杜仲降压片等。

  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广告的发布有着严格的程序审批,须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然而实践中,由于种种因素,医药广告市场的混乱是有目共睹的,夸大药效、谎报药品成分更是其中之最。而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在广告诉求上倾向于体验式推介,因此有很多明星代言。

  此次中国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审议,明星代言须自证,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虽然来得有些有点晚,但总算是有了进步。在我国,明星代言是久治不愈的顽疾。明星代言人该不该追责的争议,折射出了当前难以追责的尴尬现实。由于没有相关硬性法律法规,尽管舆论汹汹,明星代言人自“岿然不动”。

  在明星代言的众多产品中,药品和人体健康关系密切,人命关天,更应该加强管理。如果明星代言人在广告中说“得了重感冒,一片顶几片”,到时候患者吃了出现并发症引起死亡,能不能找明星代言人负责?我认为应该找。因为消费者往往是基于对荐证者的信任去购买他们所推荐、证明的产品和服务,既然叫荐证者,明星就应当对所推荐、证明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负责,而不能只拿钱、不担责。

  此外,明星代言大多属于有偿性质,代言人自然要为其后果负责。以修正药业的豪华明星代言阵容为例,参与其中的明星们,都在代言中拿到了堪称天价的广告费。通过代言,明星可以由此获得颇丰的利润,那么,为何一旦所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特别是像“毒胶囊”这种非常恶劣的问题药品,明星就可以用自己没有审查能力来推卸责任?

  有观点认为,明星代言广告可以由质监部门对其代言的产品先行把关,把责任落实到对产品了解不是很深的明星身上而不是相应的部门并不合适。不过,我并不这么认为。在现实巨额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不少明星的责任感顷刻间土崩瓦解:不管什么产品、有无经过自己的使用和验证,某些明星都敢代言。如此一来,明星成为了虚假广告的代言人。

  有明星经纪人坦言,明星普遍比较排斥药品、保健品等敏感商品。这就对了!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明星就应该谨言慎行,对产品代言“三思而后行”。明星代言,是以自己的公共形象为商品担保,代言须慎重。

  赵兵辉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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