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宁波海关查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 多为濒危野生物种

2014年09月02日 17: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宁波海关查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多为濒危野生物种
图为宁波海关关员清点移交珍贵动物制品。 林波 摄
图为珍贵动物制品展示。 林波 摄
图为珍贵动物制品展示。 林波 摄

  中新网宁波9月2日电(见习记者林波 通讯员董楠)9月2日,宁波海关查获一批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包括:大象头骨1个、象牙制品1158件、河马牙齿制品、鳄鱼类制品、蟒蛇皮及其制品、将军巨蝎标本等若干,总价值超过280万元。这些动物制品经权威机构鉴定,大多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有明确列名,属于禁止进出境的珍贵动物制品。

  目前,海关已将这批查获的珍贵动物制品移交给宁波市林业局。

  据了解,2012年5月宁波海关在对一批来自非洲国家、申报品名为“木制装饰品”的进口货物进行查验时,查获了这批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该案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作出判决,几内亚籍被告人巴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驱逐出境,查扣的珍贵动物制品予以没收。宁波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该批没收的珍贵动物制品依法移交宁波市林业局。

  据悉,我国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所列非原产于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鸵鸟、非洲象、斑马等),分别按照国家一级和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企业或个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完)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