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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实施 亮点获专家高度评价

2014年09月04日 09:28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专家座谈《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记者黎旭阳摄

  我国第二部国家级新区法规《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实施 亮点获专家高度评价

  “用法治方式监管领导者”、“避免人亡政息的教训”、“打造广州的第二个CBD”……昨天,一众广州专家学者齐聚南沙,就《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解读与讨论,以期为南沙新区的发展拨开云雾,辨明方向。

  该《条例》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我国专门为国家级新区而制定的第二部《条例》。据悉,南沙区现已确立广州市一级的行政管理权限,其后将落实下放审批权限,开发跨境人民币结算创新产品,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可依法任命为人民陪审员等一系列先行先试新举措。

  背景:我国第二部国家级新区专门《条例》

  2014年9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是我国专门为国家级新区而制定的第二部《条例》,是南沙新区开发建设取得实质性突破的一个重要标志。2012年9月,国务院正式批复《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南沙成为全国第六个国家级新区,开发建设上升到国家战略。

  昨天,南沙区人大常委会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举办以《条例》实施与南沙新区建设发展为主题的专家座谈会。

  会议专门邀请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陈小清、广州大学副校长邓成明、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邓世豹、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建武和李挚萍、暨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杨英、中山大学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教授郑天祥等七位专家参加解读讨论。

  解读:用法律程序保障规划贯彻

  “目标是建成广州的第二个CBD,泛珠三角的CBD,世界级的大都会区。”中山大学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教授郑天祥认为,在法规的完善方面,南沙新区比前海和横琴做得更为深入全面。

  “用法治方式监管领导者。”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建武表示,遍览《条例》细则,责任与处罚部分几乎都是针对当事领导者,体现了发展中的法治精神。“这是吸取了过往的历史教训。”他说,以法律程序保障规划的贯彻,是本次《条例》出台的一个重要意义,曾经的一任领导一套思路,导致不少项目夭折。

  广州大学副校长邓成明表示,过去的开发区规划多变,而确立了市一级的管理权限,便能更好地避免人亡政息的隐忧。

  暨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杨英表示,立法在客观上提升了投资的可预见性,是在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政府行为。他举例说,以前珠三角部分地方为了招商引资,曾大量地自主盖起标准厂房,结果是大量的荒废和浪费,“土壤的培育要适应市场的要求。”

  现状:行政审批减少37.6% 时间压缩57%

  目前,明珠湾起步区开发建设已正式启动,新开工、奠基的项目33个,总投资586亿元。中交建国际中心等一批开发性项目也在抓紧推进,上半年签约落户项目涉及总投资约500亿元。

  围绕打造珠三角交通枢纽目标,南沙新区规划了8条高快速路(区内200公里,已建成5条125公里)、20条轨道交通(区内200公里,已开通2条50公里)、2500多公里的市政道路(已建成近300公里),将构建起连接广州市中心、辐射珠三角的海陆空立体交通体系。南沙港区三期等港口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进展顺利。地铁4号线南延段已全面开工建设。南沙港铁路、深广中通道、深茂铁路、广中江高速、地铁18号线等项目规划建设正在协调推进中。

  南沙新区围绕航运物流、装备制造、科技智慧、商业服务、旅游健康等五大主导产业,策划和组织了系列招商引资活动,2013年签约项目5000亿元。目前,在建项目285个,涉及投资总额1230亿元。

  南沙新区行政审批事项比2012年减少了37.6%,网上审批办理率达到96.6%,审批时间压缩57%。

  数字南沙

  2013年,南沙区完成地区生产总值908.03亿元,同比增长12.5%;固定资产投资250.74亿元,同比增长31%;公共财政预算收入52.58亿元,同比增长13.9%。今年上半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46.07亿元,同比增长12%;规模以上工业产值1254.64亿元,同比增长15%;固定资产投资139.95亿元,同比增长56.9%,三项主要经济指标增速均列全市第1位。

  《条例》亮点分析

  赋予先行先试权

  设免责条款鼓励创新

  为了避免现行体制的干扰,突破一些体制上的障碍,必须通过立法赋予南沙新区先行先试权。

  《条例》第九条规定,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南沙新区发展的,市政府可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就其在南沙新区的适用作出决定或者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第七十三条规定,在南沙新区进行的创新活动,只要程序合规,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没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的,免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不作负面评价。

  政府部门

  不作为可追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的通知》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是南沙新区建设的主体。

  《条例》第七条规定,在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配套以及相关专项资金投入等方面对南沙新区给予优先安排;

  第七十一条规定,对由其上报的南沙新区建设和发展的事项未优先上报,或者对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上报的有关事项,未提供便利和支持,影响或者延误工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实行行政审批

  零收费制度

  为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到南沙新区投资创业,应当提高南沙新区的行政审批效率,将市级审批权限、执法权限下放给南沙新区行使。

  《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审批权限和执法权限目录,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审批权限和执法权限原则上不得收回;

  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市级行政审批管理权限内对企业实行行政审批零收费制度。

  打造粤港澳

  全面合作示范区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立与港澳医疗机构的沟通机制,推进互认检验检查结果;

  第三十三条规定,鼓励和支持跨区域的行业组织或者国际标准认证组织依法开展认证活动,鼓励港澳地区金融、医疗、保险、律师、会计、物流、咨询管理等专业服务组织和个人到南沙新区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可依法任命为人民陪审员。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条例》作了专章规定,主要是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不得擅自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用地性质,不得缩小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建立湿地保护区,对湿地实施有效保护。

  推进金融工作创新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支持广州地区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用于支持南沙新区的开发建设;鼓励和支持在南沙新区新设金融机构,开办期货交易、信用保险、融资租赁、信托投资等业务;符合条件的港澳台机构可以在南沙新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南沙新区内的金融机构可以为港澳台居民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金融服务,开发跨境人民币结算创新产品,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其他经国家批准开展的金融工作和事项。

  创新人才管理

  改革试验区

  南沙新区作为“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项资金,支持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应当为在南沙新区工作的人才在企业设立、创新创业、户口迁移、居住证办理、配偶就业、未成年子女教育、住房购买或者租赁、办公用房补贴、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  

  加大财政扶持

  社会组织力度

  作为综合性改革新区,南沙新区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为完善我国的社会治理体系积累经验。

  《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推进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健全基层人民调解机制;

  第六十七条规定,南沙新区还将加大财政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力度,以项目资助为主,推动建立公共财政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资助和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从事公益活动和提供基层多元化的社会服务。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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