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企业不公示年度报告或上黑名单
2014年09月18日 09:34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核心内容就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条例》设定了企业自主公示信息的义务,特别是自行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昨日,省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处长瞿章荣介绍,广东正建立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息管理平台,将整合工商登记、行政审批、执法监管等资源信息,系统将于今年12月完成,届时,所有政府部门将统一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企业信息。
《条例》要求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送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此外,企业未在规定时间报送年度报告、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天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及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到企业的,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仍未消失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俗称的“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承受相应的失信惩罚措施。 (记者李大林 通讯员 粤工商)
【编辑: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