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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捉87只蟾蜍被逮捕的法律思考

2014年09月18日 13:59 来源:四川日报 参与互动(0)

  河南省确山县谭庄村村民汪某在村头附近的河沟里捉了87只蟾蜍。因涉嫌非法狩猎野生保护动物,日前被依法逮捕,并被确山县检察院依法起诉。

  (9月16日《大河报》)

  捕捉小动物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不在少数。前不久,媒体报道,河南扶沟县的田某等6名农民,用自制的捕捉工具车捕捉1600余只野生壁虎,被警方以涉“非法狩猎犯罪”刑拘。这一切都源于河南省林业厅于2013年11月10日公布的一项禁令,诸如栾川、嵩县、登封、灵宝、汝阳、辉县、郏县等过半的县、区、市,已被公布为禁猎区。这意味着,在这些县、区、市的任何一个旮旮旯旯,也不能随随便便逮野生动物了。

  这样的新闻让许多网民莫名惊诧,有的网民甚至调侃称,昨晚不小心打死一只壁虎,不知是否构成故意伤害动物罪。但是,不懂法并不是可以犯罪的理由。河南警方刑拘、逮捕捕猎人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然而,网民们的疑虑也值得反思。按照司法解释,捕捉非珍贵的“三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科研价值和对环境有益的)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前提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在风景名胜区或者自然保护区设置“禁猎区”,人们都可以理解。但是,村民们在屋前房后,田间地头,捉壁虎、逮蟾蜍、打麻雀、捉野兔,千百年来历来如此,但现在怎么一不小心就成为犯罪了呢?原来河南省林业厅一纸禁令,将全省过半的县、区、市都列入了“禁猎区”。

  我们不禁要问,区区一个省的林业厅,怎么有权力将那么多的地方都列为“禁猎区”,甚至将公民家的屋前房后、田间地头、床头床尾都列入“禁猎区”,这手臂是否伸得太长了些?林业厅作出这样的禁令,有无做过科学论证?这样的禁令是凭什么依据作出的?还有,林业厅作为一个政府部门,作出这样关系到千家万户利益的禁令,有无进行立法听证,有无征求民众意见?再说了,由林业厅而不是省人大来作出如此苛刻的禁令,主体上符合不符合规定呢?

  禁令说白了就是设置一个行政许可,而有行政许可就意味着有权力寻租。那些获得了批准的可以在“禁猎区”猎杀“三有”野生动物的人,他们又有什么依据?所以,即便要设置禁令,是不是该对行政权力进行最严格的监督,对批准的条件进行最严格的限制,对批准事项进行最广泛的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否则,所谓的禁令只是对老百姓的“紧箍咒”,对于权力与奸商而言,又是牟利的好工具。

  此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有值得反思之处。譬如,对于野生动物,“非法狩猎20只以上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此野生动物与彼野生动物可能相距甚远,如捕捉大型的如野牛、野羊之类的野生动物与捕捉蟾蜍、壁虎之类小型野生动物就不能相提并论,因为后者繁殖速度远甚至于前者,若都一律以“20只”入罪,是否不尽公平呢?(杨涛)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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