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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小区公共资源被侵占 多个部门称无权管理

2014年09月19日 13:52 来源:合肥晚报 参与互动(0)
合肥小区公共资源被侵占多个部门称无权管理

  金地国际城小区西侧有一块小区公共用地,被物业改建为营业性停车场,居民认为此举占用了小区公共资源,侵害了小区居民利益。记者调查发现,类似的情况并非独例,如黄山花园小区住宅楼北侧也有一块小区公共区域被物业改建为营业性停车场。社居委等多个部门都说不是自己的管辖范围,而小区居民想管却管不了。

  社会学家和律师皆认为,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公共用地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需要改变小区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现状

    小区公共用地

    被改为停车场

  乱象一:

  家住金地国际城小区的居民老李拨打本报热线投诉称,他所居住的小区西侧有一小块公共用地,最近被小区物业改建成了停车场。

  小区居民老李投诉说,这一小块公共用地的周围有银行、宾馆等商家,小区物业于是打起了这块公共用地的主意,“物业在这块公共用地的入口处设置了一个门禁杆,凡是在这里停车的就要收费,这块公共用地俨然变成了停车场。”

  9月15日下午,记者来到现场,发现这块公共用地的入口处的确设置了门禁杆和一个保安室,有保安坐在门禁杆旁边,进入的车辆必须取卡才能通过,出来的车辆要交卡交费。这名保安说,这个停车场是小区物业设置的,对进出的车辆收费。“在这里停车三个小时以内收5元,三个小时以上收10元。”

  乱象二:

  在望江路与东至路交口的黄山花园小区,住宅楼北面靠近望江路一带的小区公共用地上,也停着一排汽车,在东侧入口处,一名保安坐在门禁杆旁边的椅子上看守着,门禁杆的一旁还放置着停车收费标准的牌子。记者佯装是前来包月租车位的市民,询问保安如何收费以及这块地的归属。

  “你是咱们小区的居民吗?”

  “不是。”

  “那也能租,包月100元。”

  “你这停车场的地是小区的吗?别回头我刚租下来,地被别人要走了。”

  “这就是小区的地,如果不是小区的地方,我们物业也不会在这里设停车场的。”

  乱象三:

  在当涂支路与皖江路交口的金悦领地小区,记者看到该小区西侧的一层门面房已经出租给商家,商家门口到当涂支路的这块小广场也被划成了一个个的车位,并且在广场与马路之间还设置了隔离桩。

  据该小区的居民反映,停车的这些地方也是小区的公共用地,现在已经被物业利用起来作为停车场使用了。

  记者在全市多家小区探访发现,小区公共用地改建停车场的现象并不在少数。而且在本报新闻热线中,也经常有市民投诉物业未经全体业主同意而将小区公共用地擅自改作他用的消息。

  ■声音

    多个部门回应

    表示无权管理

  小区公共用地被物业擅自改建为营业性质的停车场,究竟由哪个部门管呢?记者在咨询多个部门所得到的答复竟是“无权管理”。

  交警部门:无权管理

  对于小区公共用地被物业擅自改建为营业性质的停车场,记者咨询了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于这种情况,交警称,小区内部的机动车停放不归其管理,小区的公共用地改建为营业性停车场也不需要通过交警部门的审批。

  “小区外面的机动车道等道路我们才有权管理,小区内的我们无权管理。”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说。

  城管:无权管理

  交警既然管不了,那么城管部门能管吗?

  记者联系上瑶海区城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小区里公共用地改建营业性停车场城管部门也无权管理,“我们对小区以外与机动车道之间的部分可以管理。”

  社居委:只能协调

  就金地国际城小区所面临的问题,记者也向其所属的望湖街道分路口社居委进行了咨询,该社居委赵副主任称,目前社居委方面已经在与该物业进行调查核实。不过赵副主任也表示,物业侵占公共用地的事情可能不少,“对于这样的情况,社居委也有自己的工作难度,毕竟社居委不是执法部门,对这样的情况也只能进行从中协调。”

  小区居民:想管却管不了

  金地国际城小区居民老李告诉记者,小区公共用地本来是可以让小区居民在此锻炼锻炼的,但是被改建成营业性停车场后,小区居民的公共活动空间就缩小了。

  “遇到这种情况,我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无法改变这种现状,想通过行政部门反映但却不知道找哪个部门,如果通过法律手段去解决,但是我们个人哪又有那么多的时间耗在这个事上呢。”老李告诉记者,对于这种情况,并非是小区居民不想管,而是“想管却管不了”。

  ■观点

    社会学家称物业存在霸道逻辑

  安徽大学社会学副教授王云飞认为,在目前的城市生活中,物业与业主的关系等多个问题都还没有理顺。

  “小区内的道路、用地、绿化等等都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只是全体业主所聘请的管理者。然而目前的现状是,小区的物业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擅自处理公共资源,认识不到这一点,那么物业就是霸道逻辑、强盗逻辑。”王云飞认为,物业使用小区的公共资源时,必须通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全体大会的讨论通过才行。

  律师认为物业行为侵犯业主权利

  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张畅律师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改变小区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未经全体业主同意,擅自改变小区共有部分的用途,并从事经营活动,不仅影响了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所获得的收益也未能使业主受益,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业主权利的侵犯。

  张畅律师建议业主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物业停止上述行为或要求物业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桂慧慧 周蜀昭 本报记者 郑静/文 高勇/图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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