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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信用记录扩围应力求公平和开放

2014年09月25日 11:21 来源:郑州晚报 参与互动(0)

  群租、出租司机绕路宰客、借书逾期不还、破坏书籍……上述信用信息都将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简称信用平台),供政府部门、信息主体自身、信用服务机构等查询。(9月24日《东方早报》)

  信用平台的建设最重要的是要公平和开放。具体而言,给所有个人,包括企业和组织等建立信用档案不难,难的是具体操作中,是否一视同仁。在公众的固有观念中,社会强势阶层包括有能力的企业和有权势的人,有可能想尽一切办法修改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而类似的事情这几年来,实际已经有报道。一些人确实有能力修改信用记录,由此还形成了一个地下交易黑市。

  其次,信用信息关系重大,征信的范畴应该由谁定?无论对于企业、组织还是个人来说,无限扩大征信范畴是否合适,有必要深入探讨。譬如上海拟规定违法搭建、群租、出租司机绕路宰客、借书逾期不还、破坏书籍……可谓非常详细,但这些都记入信用记录,是否有必要,至少不该由相关部门直接说了就算。毕竟,失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失信仅仅包括不遵守契约、法律的行为;而广义,几乎可以涵盖一切不道德、不守法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广义上的信用信息,部分属于公民隐私,无限被纳入信用记录,确实不合适。如果对征信的范畴不先做大讨论,任凭相关部门自己说了算,未来信用记录的范畴或将被泛化,公民隐私荡然无存。

  再次,对于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罚不应太随意,当受到严格管制。一些政府部门出于打击报复考虑,完全有可能滥用失信行为认定权,导致公民和企业、组织在未来的生活、发展中遭遇困境。就像有网友揶揄的,如果批评了下上海,是否就可能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无论个人、企业还是组织对于其自身的信用记录,都应有申辩的权利。建立一套信用申辩机制很有必要,这也是国际经验,而这方面无论上海,还是整个中国的征信体系建设都还很不够。同时,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应该有严格约束,不能太随意,应该给失信公民、组织、企业重新来过的机会。譬如此前的公民个人信息记录,每5年更新覆盖过往记录,这样的善政有必要继续坚持。

  另外,一个地区是否只该有一个官方的信用平台?在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都有多个不同的信用平台,这样有利于全面反映个人、企业、组织的信用状况。开放总比封闭要好,多个信用平台也有助于征信行业的发展,也可以提高社会信用程度,并减少单一信用平台因权力过大寻租的机会。这些想法可能不够全面,但确确实实反映了公众和社会的一些担忧,也是各界对信用平台建设的殷切期盼。□张燕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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