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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花8千元发征婚广告 才知只是将信息发网上

2014年09月25日 16:14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支付了高额服务费、想通过婚介所刊登广告找到如意郎君的丁女士万万没想到,所谓征婚广告只是将她的个人信息传至网上。丁女士不满这样的服务,将婚介所告上法庭。近日,黄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服务合同解除,婚介所退还5000元。
  去年3月,丁女士与一家婚姻介绍所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婚介服务合同。在单次约见、会员制式、网络信息、广告征婚、其他服务五种服务形式中,丁女士选择了会员制式和广告征婚两种形式,同时约定服务次数不少于12次。合同签订后,丁女士支付会员费7980元和报名费100元。
  此后近一年里,婚介所为丁女士介绍了10多名男性,却无一成功。为此,丁女士进一步向婚介所咨询合同中约定的广告征婚形式。婚介所表示,想在媒体上刊登征婚广告还需另行收费。可丁女士觉得,婚介所的收费远高于行业指导价,应该已经包括了刊登广告的费用。
  庭审中婚介所辩称,“广告征婚有两种形式,一是在网站上向不特定的对象展示信息,二是在其他媒体上登征婚广告,这需要另外支付费用。婚介所称,在与丁女士签约后就已将相关信息上传到了网站,已履行了这一部分的广告征婚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约定,婚介所提供的服务形式包括会员制式和广告征婚两种。但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婚介所只是将丁女士的信息上传到网上,不能视为已履行全部义务。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婚介所对广告征婚的解释与常理不符,也与其高额收费不符。考虑到婚介所已经向丁女士提供了部分服务,法院遂酌情确定婚介所的具体退款数额。(通讯员 汤峥鸣 记者 茅冠隽)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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