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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指标”再证执法经济的刚性

2014年10月15日 14:21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13日,一份河南省工商局专门下发的《关于迅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专项督导省工商局罚没收入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在网上热传。该通知中提及,要全员上阵、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11月底前完成年度罚没收入任务。13日,有媒体向河南工商系统内部人士求证,并确认了这份文件的真实性。(10月14日《京华时报》)

  坦率来讲,河南省工商局下达的“罚款指标”在业内其实是通行的规则。在现行的财政预算体制下,行政罚没收入列入非税收收入,并列入年度财政收入预算,成为年度公共财政收支平衡的一块拼图。由此,才有河南省财政厅对河南省工商局罚没收入的专项督导,也才有工商局将预算收入计划,分解成下属部门罚款的指标。这些举措透露出来的信息是,地方税收存在压力,从而加剧了对行政罚没收入的依赖。

  按理说,行政罚款只是行政机关进行管理和执法的一种手段,而非根本目的,罚款应视管理对象违法违规的情形而定,具有不可预见性。将行政机关罚没收入指标化,不仅是本末倒置,还是因果逻辑的互换,造成乱执法、乱罚款的监管乱象,滋生出以罚代管的执法经济。然而,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下,部门预算是财政预算的重要环节,收费与罚没收入也是平衡部门收支的一个来源。执法创收具有合法性,甚至依赖性。

  因此,在一些经济税收欠发达的地方,罚没收入、行政收费等非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交通、路政等行业还是行政罚款密集的洼地,比如对屡治不绝的超载,一些地方甚至将超载执法执罚“打包”。

  “罚款指标”再证执法经济刚性。这扭曲了罚款作为管理手段的本义,使得行政执法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公共管理的基本伦理,执法者和部门是唯一的受益者,使得被管理者的行为仅仅是满足职能部门的利益诉求,不再理会公共秩序的普遍要求。

  根治执法经济对行政管理的绑架,除了进一步改革财政预算管理体制,防止罚款创收被当成层层加码的刚性指标之外,更重要的还要推进行政执法管理改革,一方面是逐步转变职能,精兵简政,把更多与公众普遍利益相关的管理,归位给司法途径调节,建立利益制衡的调节机制,逐步改变大量依赖行政管理调节社会关系的单一模式,向法制社会过渡;另一方面要完善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固化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增强行政执法的社会公信,约束执法权力,避免执法成为管理对象的负担。(木须虫)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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