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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为“人肉搜索”系上法制的缰绳

2014年10月22日 16:15 来源:河北日报 参与互动(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月10日施行以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依据《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启动“人肉搜索”侵权要承担法律责任——“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专家表示,这是司法解释第一次将个人信息上升为人格权进行保护,在网络侵权立法方面具有标志性意义。

  “人肉搜索”到底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这或许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但毫无疑问,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出台《规定》,实际上是为包括“人肉搜索”在内的网络监督划出了一道底线,不论是对个人的隐私权还是对公众的监督权都有益无害。有些网友对《规定》表示担心,主要是因为“人肉搜索”这一网络监督和反腐“利器”的使用受到限制。在笔者看来,这样的担忧毫无必要——《规定》在明确禁止对公民个人隐私进行“人肉搜索”的同时,还专门列出了“例外情形”,包括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的、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等。其中的“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公民通过网络搜索和曝光来行使监督权利予以了“法律免责”。

  从法律层面限制“人肉搜索”的必要性,源于“人肉搜索”的复杂性。“如果你喜欢他,就‘人肉搜索’他,你会很快获得他所有的信息;如果你恨他,也‘人肉搜索’他,你可以让他一夜之间身败名裂。”最早源于猫扑等网站的“人肉搜索”,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被争议围绕。从“表哥”杨达才到周久耕,从“烟草局长”韩峰到“虐猫女”,“人肉搜索”对官员及其他公众人物劣行的曝光,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人肉搜索”也因此被赋予了更多“正义”的意味。但同时,“南京德基门小三事件”、“贾君鹏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等闹剧,也让我们看到,仅仅因为好奇而肆意窥探别人的隐私,让“人肉搜索”立刻就变成了无聊的“搜索人肉”。如果任由这样的窥探一路狂奔,对社会和个人造成的伤害将难以估量。

  去年12月,广东一服装店女店主蔡某怀疑顾客偷衣服,于是将监控视频截图发上网络,在“人肉搜索”下,视频中的女孩个人信息被曝光,女孩最后不堪来自网民的谩骂而投河自杀。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女孩自杀后,店主蔡某也成了被“人肉”的对象。除此之外,“长顺街车霸”、“女子因丈夫外遇博客自杀”等事件,也都给当事人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面对一幕幕惨剧,我们难道不应当警醒和深思吗?

  我们应该形成这样的共识:人人都有免于恐惧的自由,人人也都有不施加恐惧于别人的责任和义务。系上法制的缰绳,“人肉搜索”才不至于泛滥失控,才不会成为高悬于我们每个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张 博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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