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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销售员挪用货款39万 职务侵占获刑五年十个月

2014年11月06日 21: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台州11月6日电(见习记者 谢盼盼 实习生 吴洪 通讯员 杨甜甜 毛林飞)身为国有参股公司销售员竟胆大妄为地将公司数十万货款占为己有,公司催讨时还上演“瞒天过海”计,金钱诱惑的结局是将自己送进班房。11月6日,记者从浙江台州三门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以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同时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并退赔公司39万元。

  老叶,65年出生,三门人。自2002年以来,老叶就一直在三门当地一家知名国企当销售员。据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老叶代表公司参与安徽某房地产公司投标,当时交纳了投标保证金2万元。后未中标,老叶便向该房地产公司要回了保证金,要回后本应交回公司的,但老叶一时糊涂就没有上交。

  2007年7月,老叶又代表公司与安徽马鞍山的一家公司签订一份货款价值为37万元的变压器购销合同。之后,从2008年下半年至2010年,老叶陆续分七八次从该公司要回了货款37万元。期间,老叶所在的公司多次向其催讨上述两笔款项,老叶却多次借口货款没有要回予以推诿。

  据老叶交代,公司向其催讨货款时,他其实已经拿回了部分货款,其中部分到手货款用于妻子生病治疗等家庭生活开支,另一部分则用于开拓市场的业务开支。而老叶所在的公司明确规定,开拓市场的业务费用由销售人员自己支付,销售人员只拿货款的3.5%提成。

  去年8月初,老叶主动到公安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时,一脸沧桑的他说自己违法甘愿担罪,只是家庭还需要他负担,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叶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同时,老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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