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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当街宰羊售卖场面血腥 市民:可能是私宰肉

2014年11月17日 10:52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15日,本报读者“空中人”向记者反映,仓山展进路口,几名男子当街杀羊售卖,手段残忍,而且所卖的羊很可能没有经过检疫。

  “空中人”说,昨日和前日,他经过仓山展进路口时,都看到有几名男子在街边宰杀绵羊。“绵羊的四蹄被捆住,一个男子脚踩羊蹄,手按着羊,另一男子用刀抹过绵羊的脖子放血。他们把羊放在雨水篦子上,让羊血流进下水道,整个场面十分血腥。”

  放完血,这几名男子就将羊吊在路旁的行道树上剥皮、切块,“他们用一个泡沫箱子来接流出来的羊血,还在地上垫上纸皮,可是路面上还是滴着许多血。”

  读者“空中人”到场时,他们已经宰好了几只羊,放在人行道上。还有一只羊被拴在行道树上等待宰杀,露出哀求眼神。当时有许多市民在一旁围观了整个过程。

  杀好的羊肉就放在马路边一块脏兮兮的木板上当场售卖,每斤38元。这些男子还打出了“现杀现卖不打水”的广告。

  “空中人”说,这种当街杀羊的行为实在太血腥了。另外,他在现场也没有看到任何检疫文件等,这些羊肉极可能是私宰肉。

  相关链接 私宰肉如何处罚?

  记者了解到,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农业部2010年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补检,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符合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同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记者 黄成锟/文  读者供图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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