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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年内无违法记录可养第二只犬

2014年11月21日 16:04 来源:南宁晚报 参与互动(0)

  在18—21日召开的南宁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期间,《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已提交三次审议稿。对于10月底举行的论证会上一些如“能否放宽养犬只数量”“违法养犬纳入诚信机制管理是否合理”等市民关心的问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三次审议稿中做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数量:符合条件者可限养两只犬

  在《条例》二次审议稿中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只准饲养1只”。有意见提出,考虑到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居民家庭结构及动物生活习性等原因,建议放宽每户家庭只准养犬一只的数量限制。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文明养犬和爱护动物是城市文明的标志。据了解,深圳市2006年立法放宽限养犬只的数量,对饲养两只不作限制,饲养两只以上的,取得居委会同意证明亦可实施,体现了养犬管理的进步理念,且放宽数量限制后并未对养犬管理、养犬人和不养犬人的关系造成障碍。

  因此建议,在加强养犬管理规范的同时,将原来的限养一只修改为附条件限养两只。对此,《条例》三次审议稿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可以养犬一只;一年内无养犬违法记录的,可以申请登记饲养第二只。

  管理:社区可成立养犬自律协会

  养犬管理是一个社会问题,单纯靠政府部门管理效果不理想,应当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养犬管理与服务工作。法制委员会建议借鉴北京等地的经验,在三审稿中增加了相关规定。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鼓励、支持和指导社区或者住宅小区成立养犬自律协会。养犬自律协会应当普及文明养犬知识、倡导文明养犬行为、督促养犬人自觉遵守养犬法规、强化养犬自律意识。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物业管理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小区内住户饲养犬只未告知的,可以向属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提供犬只登记信息,并在住宅小区或者村(居)委会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小区内犬只登记情况。对未依法登记的犬只及时报告属地公安派出所。这一规定,便于基层自治组织和物业管理单位更好地进行养犬自治管理。

  优惠:70岁以上孤寡老人免收费

  目前,南宁市养犬登记数与实际养犬数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主要原因是养犬人普遍认为缴纳管理费与接受的政府服务不对称。为了鼓励养犬人自觉缴纳养犬管理费,优化政府服务,三审稿中对养犬缴费的优惠措施也做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以及七十岁以上孤寡老人饲养一只犬的,免收管理费。其他养犬人连续两年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并缴纳养犬管理费的,从第三年开始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而在养犬期间存在违法养犬行为的,则不得享受下一年度养犬管理费减免优惠。

  此外,养犬管理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以及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应当建立统一的收容犬只信息查询平台,为养犬人寻找失踪犬只提供便利渠道。

  处罚:犬只吠叫未制止最高罚1000元

  犬吠扰民、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养犬、犬只异味等问题也是公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为了强化养犬人对犬只的监管,三次审议稿增加了对上述问题的具体规范。

  《条例》规定,养犬不得污染环境,产生异味和其他污染的应当及时清理;不得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养犬;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在论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处罚规定中罚款跨度太大,如二审稿中“未及时制止犬只吠叫的,对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同一个规定,罚2000元还是罚5000元差别太大,建议处罚额度要有阶梯性。三审稿采纳了该建议,《条例》规定,未即时有效制止犬只吠叫的,责令改正,对经营者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属非经营者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还规定因违法养犬,养犬人一年内被行政处罚二次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才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社会诚信机制管理。 记者 张芳琳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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