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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为学校修剪树枝坠落摔伤 学校被判赔偿

2014年11月25日 10:50 来源:济南日报 参与互动(0)

  60多岁的李强在为某小学修剪树木时,由于剪下来的树枝砸到架子上,李强从架子上坠落摔伤。双方对是雇佣还是承揽关系发生争议。李强将某小学告上法庭。近日,济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是承揽关系,但某小学在选任承揽人上存在过失,判决某小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老人承揽树木修剪不慎坠落摔伤

  2014年春天,60多岁的李强承揽了济阳某小学校园内树木修剪的工作,双方约定,李强将校园内的树木高度统一修剪到3.5米,学校给付报酬400元。随后,李强带着修剪树木所用的工具,从劳务市场找来3人一起来到学校,对树木进行修剪。由于树木较高,李强自行搭起架子,爬上去对高处的树枝进行修剪。当李强修剪到第五棵树木时,剪下来的树枝砸到架子上,李强为躲避树枝,脚下踩空,手没抓牢,从架子上坠落导致右脚跟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8天,花费医疗费23900余元。

  雇佣还是承揽 双方起争议

  李强认为自己是受济阳某小学雇佣为其修剪树木的,出院后,多次到学校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济阳某小学则认为,学校是将整个树木修剪工作整体承包给李强的,而不是雇佣李强来为自己工作的,双方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对李强所受伤害其没有责任,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而雇佣合同则是雇员直接向雇主提供劳务,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要听从雇主的安排、支配、指挥。李强与济阳某小学协商约定,由李强利用自己的设备工具、自行组织人员按照学校的要求将校园内的树木统一修剪到3.5米高,修剪完成后,学校支付给李强报酬400元。可见完成树木修剪工作是李强给学校交付的劳动成果,李强与济阳某小学的约定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李强与该小学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

  学校选人有过失 被判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强并非正规的园林公司负责人,且在其承揽树木修剪工作时已经超过60周岁,属于老年人。因此,法院认定济阳某小学作为定作人在承揽人的选任上存在过失,对其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大小以30%为宜。李强明知自己不是园林公司负责人,且年老体弱,自行搭建的支架也没有安全防护措施,对伤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令济阳某小学赔偿李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900余元。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理解界限较为模糊,一旦发生人身损害,一方往往以承揽合同抗辩免责,那么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有何区别?法官提示: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雇佣合同

  ●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

  ●履行中所生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

  ●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主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

  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合同关系。反之,则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杨名峰 王淑娟)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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