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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养老机构管理细则 虐待遗弃老年人将受严惩

2014年11月26日 13:42 来源:新疆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自治区养老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印发各地。《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情节严重的,民政部门将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实施细则》规定,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和许可服务内容无关的活动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违法行为之一的,将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被责令整改的养老机构,应当在半年内完成整改,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或限期不改的养老机构,由许可机构撤销其许可。

  针对公办养老机构入住难问题,《实施细则》还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充分发挥托底作用,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提供无偿供养、护理服务;利用空余床位优先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等老年人提供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同时,养老机构应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并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据悉,截至去年年底,我区共有60岁以上的老年人253.18万人,按照国际通行标准,我区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记者杨英春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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