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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小伙因口角砍瞎他人 自首后获刑四年六个月

2014年11月27日 15:45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16岁本是坐在明亮课堂学习的大好年华,而定陶小伙孔某却招来了牢狱之灾。去年10月份,16岁的孔某因一时口角拿起刀砍向对方,致对方失明落下终生残疾,经鉴定为重伤二级。今年11月6日,定陶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下达,今年业已17岁的孔某走进牢狱,等待他的是四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夜市吃饭起口角

  小伙砍瞎他人眼

  2013年10月18日凌晨,16岁的孔某在夜市吃饭时与刘某发生口角,两人由此结怨。两天之后,刘某伙同其他朋友在孔某租住房屋胡同内与孔某等人相遇,双方火药味十足,几句话就发生了肢体冲突。

  在打架中,年轻气盛的孔某手持砍刀将刘某面部砍伤。经医院诊治,刘某面部受伤,眼球破裂,最终摘除一侧眼球终生残疾,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事情发生后,一年多都没睡好觉,孩子也十分后怕。”孔某的父母后悔平时疏于对孩子的管教。得知刘某伤情严重,孔某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孔某被刑事拘留、逮捕,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记者采访了解到,孔某系定陶县城郊农民,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都没有文化,而且父亲常年有病,家庭十分困难,孔某过早辍学步入社会。

  拒不认错任由判

  法援感化终和解

  因为孔某是未成年人,没有辩护律师,法院不能开庭审理,定陶县人民法院、定陶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孔祥民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而16岁的孔某总认为是刘某寻衅滋事在先,自己动手伤人在后,错误不大,再加上自己家庭困难,拒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准备任由法院处理。

  孔祥民接手案件后,多次到成武县看守所会见孔某,苦口婆心做被告人思想工作,终于让孔某认识到了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到了给被害人造成精神痛苦的严重性,表示愿意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构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还要赔偿被害人损失。庭审之前,辩护人配合定陶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承办法官,多次进行调解工作,终于达成和解协议,由孔某家人先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0元,定陶县人民法院可以对孔某从轻处罚,被害人没有意见。

  投案自首并赔偿

  领刑四年六个月

  开庭时,援助律师提出:被告人孔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时正处于青春期,做事易冲动,不计后果;案发前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是初犯、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

  今年11月6日,定陶县人民法院采纳律师全部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孔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送达判决时,孔某服判,当场表示不上诉,保证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社会效果良好。

  “在办理这个案子的时候,我心情一直很复杂。16岁,正是坐在明亮的教室里学习的大好年华,孔某却因逞一时之勇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办案律师表示,一方面孔某自身原因是犯罪的主观原因,孔某系未成年人,初中辍学步入社会,正面价值观缺失,做事易冲动,不计后果;此外,社会因素也不可忽视,因为其父母均是农民,文化水平较低,平时对他缺少正确引导和教育,对其误入歧途未产生任何警觉,使之触犯刑律后才追悔莫及。(记者 李凤仪)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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