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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12月1日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2014年11月30日 16: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沈阳11月30日电 (记者 沈殿成)辽宁省公安厅30日发布消息称,从12月1日起,辽宁省正式开始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关耀林表示,它将在化解社会矛盾、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据介绍,近年来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伤人数逐年呈下降趋势,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当前仍处于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期,事故总量仍然很高,一些事故的伤者抢救费、死者丧葬费得不到保障,造成伤者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救治,甚至因救治不及时导致死亡,引发矛盾纠纷突出,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垫付使用“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情形:就是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的条件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提出垫付申请,且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已经垫付医疗抢救费用或死亡丧葬费用的,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可以代为提出垫付申请,但是在申请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具体申请程序是,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第一种情形,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应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抢救或者是丧葬费垫付申请书;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急诊和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受害人近亲属申请的,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第二种情形,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应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抢救或者是丧葬费垫付申请书;受害人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通知书;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殡葬机构账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垫付基金由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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