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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不得执法 为何一再重申

2014年12月01日 16:03 来源:济南日报 参与互动(0)

  刚刚闭幕的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其中明确提出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该条例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临时工执法已成现象,甚至成为被一些部门和地方认同的明规则。据报道,河南审计部门2009年曾进行过一次排污费的专项审计,结果表明,6县(区)环保局财政供给人员仅159人,编外人员多达606人,占总人数的近八成。临时工执法占比究竟有多高,难有准确统计,通常的说法是正式在编人员的三倍以上。

  所谓的临时工,并非法律概念,且早已退出历史舞台,准确说法是“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工”。不管临时工还是合同工,他们并无行政执法权,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他们最大的作用就是协助或辅助执法。这本是法治常识。

  既然如此,临时工不得执法为何一再重申,甚至到了须由地方上升为法规的地方?原因并不复杂。其一,临时工执法,可缓解人员短缺。面对民众日益丰富的公共服务诉求以及不断强化的社会治理,正式在编的执法人员明显不足。其二,惰性支配。在不少地方,正式在编执法人员通常从事相对清闲的工作,而那些脏、累、危的一线工作便由临时工冲锋陷阵。其三,减少开支。据调查,临时工的收入不及正式在编执法人员的三分之一,而且他们的收入靠自谋——比如某地曾一次性雇用1000多名市容环境监督员,并把监督员所收取罚款中的80%作为给监督员本人的奖金。有些时候,临时工执法所获得的灰色收入,甚至成为相关部门的小金库。如此,必导致执罚经济大行其道,愈演愈烈。

  很显然,临时工不得执法仅仅重申还不够。一方面应看到,执法人员不足的现实难题,正如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的,“承担的是21世纪的工作量,使用的却是上个世纪的编制。”“旧编制制度造成吃空饷、编外人员大量存在,进而导致公权力使用不规范。”为此,就需要适当增加在编人员,也要清理现有在编人员尸位素餐或拈轻怕重的现象。另一方面,应提高问责成本。不管临时工执法有没有出事,让临时工执法,相关负责人必须被问责。

  柏拉图说过:“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剥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诚哉斯言!没有执法权的人执法,他们很容易扼杀法律、破坏法律。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依法行政不可或缺。推行依法执政,最基本的底线就是严防无执法权的人行政执法。(王石川)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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