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三档主出售窃听偷拍器材 来货渠道难说清
看似普通的窃听、偷拍器材,竟然与间谍专用器材搭上了关系。在广州多家电子数码产品商城里,很多档主由于不清楚这些器材的性质而入货售卖,结果背上了刑责。昨日,天河区法院对3名在电脑城销售窃听偷拍器材的商贩作出了一审判决:均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电脑城档主:
不知窃听器属间谍器材
法院查明,2013年5月,方某、吴某、方某彬分别在南方数码电脑城、太平洋电脑城经营的档口内,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非法销售录音录像手表、窃听定位器、录音录像汽车遥控器等产品。
然而,经广东省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检查确认,这些产品属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据了解,在审讯和庭审的过程中,方某、吴某、方某彬均称并不清楚上述器材属间谍专用器材,而且产品只是囤在档口里,并没有正式售出。
天河区法院认为,3人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且他们所销售的器材有可能被他人利用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虽然3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认识有误,但其对于销售的涉案器材本身具有窃听、窃照等功能十分清楚,并且其确实在没有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实施销售行为已然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关于器材出售与否,法院认为,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销售成功,属于犯罪未遂。
办案法官:
准备销售行为也可追责
刑法规定,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其中,“专用间谍器材”是指经权威机构鉴定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办案法官介绍,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该类器材的行为,并非要造成实质危害后果才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进一步补充说,即便行为人没有成功销售这类器材,仅有准备销售的行为也构成该罪。而一般消费者在网上或实体店购买该类器材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法官解释,该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犯罪。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出于故意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一般就可认为构成本罪。本案中,3人在出售该类器材时都是藏着出售,来货渠道也说不清楚,据此可推定他们明知不合法仍予以出售,具有主观故意。 (记者章程 通讯员黄思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