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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抗癌药应实施强制许可别让患者等死

2014年12月23日 09:51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实事求是地说,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司法部门对此案的处理并无差错。以往判例中,代购海外廉价仿制药被判刑也不少。

  但陆勇帮上千名病友购印度仿制的“格列卫”抗癌药的行为虽触犯刑法,可他并未借此牟利,只是使用了印度公司作为答谢为他免费提供的药物。对于很多家境并不富裕的白血病患者来说,这种物美价廉的“假药”是救命药。

  陆勇的行为非但没什么社会危害性,反而救了很多人的命。对这样的行为施以刑罚,是否符合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目的与宗旨?《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中指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显然,陆勇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特征,司法机关理应从轻处理,免予刑事处罚。

  该案也再次暴露出我国进口抗癌药价格过高的问题。如果没有陆勇这样的海外代购者,很多患者根本无力购买特效药,只能在家等死。

  印度仿制的“格列卫”抗癌药之所以药性相似但价格极低,主要是该国一直允许本国制药企业仿制西方国家研制的抗癌药或抗艾滋病药物。而我国法律并非没有类似规定。为了降低不合理的药价,挽救无数癌症患者的生命,有关部门有必要取消有关保护原研药的规定,同时通过实施强制许可,让国内药厂生产低价抗癌药,满足癌症病人的需要,别让专利强制许可规定形同虚设。药品专利保护不应成为外国药商凭借其产品的垄断地位卖高价药的借口,否则必然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患者的权益,倾家荡产仍然买不起救命药、低价卖救命药却被抓去坐牢的悲剧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江苏 杨国栋)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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