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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正视仿制药背后的哈姆雷特之问

2014年12月23日 13:10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慢粒白血病患者陆勇发现印度仿制瑞士“格列卫”抗癌药不仅可使国内慢粒白血病患者每月省去2万多元药费,还意味着他们生存希望大增,于是帮助上千名病友购买这种药。但这种仿制药品并未获得国内药监部门的审批,属于“假药”。日前,陆勇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公诉。日前,300多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12月22日《京华时报》)

  药品事关健康与生命,对于药品的审核与认定,当然不是可有可无。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国产药,还是进口药,要想在中国市场上销售,都必须在药监局登记、注册,这一规定要说也并不算过分,而未经登记、注册即以“假药”论处,也不过是对药品审核制度的严格执行而已。于是,虽然被患者奉为救命稻草,但来自印度的廉价仿制药被认定为“假药”,也并非全然无辜“躺枪”。

  事实上,来自印度的仿制药之所以是正品药价的1/10甚至更低,并非一些网友所认定的药品审批权力下的垄断利益加成,而是缘于印度仿制药对昂贵的药品专利的规避,这一做法在国际上更是饱受质疑。不仅如此,网上代购境外药品,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也的确鱼龙混杂,尤其是在利益驱使之下,这一渠道中出现真的假药,也是不争的事实。

  不过,买不起正品药的患者,出于求生诉求,购买低价仿制药,在“以身试药”验明药效之后,将生的希望分享给其他病友,竟然落下“销售假药”的罪名;当救命药成了“假药”,求生的本能,居然违反了法律,显然也有违常识。无论如何,生命理应享有最高的权利,保护人的生命权更应是任何法律与制度的初衷。药品审批制度与药品的专利权,当然也不能例外。

  例如,“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便是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授予、许可其他企业使用。而对于印度的仿制药产业,虽然其存在专利硬伤,但联合国在其年报中,曾以相当长的篇幅推介仿制药的重要意义,认为仿制药产业的发展,是第三世界国家提高卫生水平、改善民众健康状态的重要保证,并对印度加强生产低成本仿制药的努力给予赞赏和肯定。

  既然如此,在医保不能给予一些特殊患者以有效的药品供给与生命庇护的背景下,作为最后救赎的仿制药显然不能被简单认定为“假药”,病友抱团互助,更应与“销售假药”有所区分。无论如何,“违法求生,还是守法等死”,本不该成患者的哈姆雷特之问。 □武洁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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