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评论:从宪法高度重视对“任性权力”的限制

2014年12月29日 15:08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正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时传出几条信息——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涉及税收问题的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拟授权地方政府对机动车限行的规定,李安东、吴晓灵、辜胜阻等多位委员明确表示反对,他们认为,限行机动车是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这种权力不应授权给地方政府。

  这些看似不相干的信息,其实有着法治的内在逻辑,它表明,在法治思维之下,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中已有越来越多的组成人员,正以宪法标准和法治思维在履行职责。他们的目的,正是根据宪法的规定,为广大民众说话,并阻击官员扩展行政特权。税收和机动车限行,其实都涉及到私有财产的核心利益,前者是以政府直接征收的方式,分割私有财产的部分利益,而后者则是通过限制私有财产的使用效能以削减私产的功效。

  有关私有财产的权利保障,我国宪法在2004年修改时,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此外,《立法法》也明确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只能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进行。

  虽然我国法治思想和基本法律制度,从理念上都注重对私产的保护,但长期以来,重公权、轻私权;重政府、轻公民;重限制、轻保护的思想一直深刻影响着我国的公共决策和管理。在实践中,有关税收的问题,某些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往往突破法律规定,制订不合理的变通规定。有关私有财产的保护,则以对机动车限行为典型,地方政府往往增设对私产权利的不合理限制,导致私产受到实质侵害。

  值得警惕的是,那些林林总总的侵犯私产或限制私权的制度和政策,往往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来施行。比如限行机动车,虽然其正当性和实效一直备受争议,但它却以治污和治堵的双重名义进行,使之披上了合理性外衣。

  所幸的是,对这些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政策,并不是每个人都被蒙蔽。这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明确说“不”的几位委员,他们可以说是宪法和法治的守护者,面对政府官员的权力冲动,他们毫不含糊地表示反对,有这样的委员,是法治之幸,是人民之福。

  当然,比起几位委员的勇敢反对而言,其实更重要的还是我国立法制度的定位上升和宪法理念的贯彻实施。笔者认为,由于《立法法》涉及到法律制定、修改以及立法权限的分配等基本法律制度问题,这部法律实际上就是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属于广义上的宪法。因此,对《立法法》的遵守和修改,都应从宪法高度予以重视。

  首先,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进行一次系统清查,看看目前全国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是否还有与立法法既定原则相冲突的地方,如果属于突破立法权限、增设政府权力、删减公民权利的情形,应当明确宣布废止;其次,要重新调整思路,将《立法法》的修改等同于宪法的修改。

  现代政治的最大博弈之一,就是政府及官员无时不在的扩权冲动与公民及私权人无时不需的护权保障,这种权力与权利的博弈,最终形成了立法层面的突破与反突破。对于这种博弈,政府和官员在立法机关已经有了太多代言人,我们现在需要的,正是像吴晓灵等真正替民众守望的智者与勇者。□陈杰人

【编辑:孙静波】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