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有错必纠是司法进步新常态
日前,备受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再审改判无罪,内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从媒体的公开报道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已有23起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其中大多数是因为“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被依法宣判无罪。
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公正的判决,如不及时纠正,其恶果甚至超过数十次犯罪。正如培根所言:“犯罪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从这个意义上说,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其价值决不仅仅是对一个案子的“拨乱反正”,更体现着整个司法系统维护社会正义的坚定决心和自信。呼格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聂树斌案等一系列案件峰回路转,让人们清晰地看到:知错就改、有错必纠、有责必究,已经成为我国司法进步的新常态。
这种新常态,得益于推进依法治国的大气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此为起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新阶段。这个大气候为各类冤假错案的公正判决奠定了决定性基础。没有这点,即便是真凶浮出水面,复杂的翻案程序、原办案机关的保护主义,也可能足以使错案改判陷入望眼欲穿、遥遥无期的等待之中。
这种新常态,得益于依法办案、严格司法的扎实作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永远是政法机关特别是公、检、法部门的基本原则。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各司其职,把握“疑罪从无”原则,证据不足的不移送、不审判,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就能确保“源头之水”不受“污染”。无论哪级审判,无论新账老账,无论人生人故,只要出了问题,就要依法追责,在这样的倒逼机制下,司法质量就能不断达到新的更高水平。
司法进步是全体中华儿女追梦过程中的新期盼,也是党和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结果。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司法进步的新常态,必将与经济发展的新常态高度契合,引领我们步入国家昌盛、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社会新常态。(实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