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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明确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地位

2015年01月07日 16:06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检察机关亮剑行政公益诉讼,可以有效监督和维护新《环保法》的落实,同时也能倒逼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早日得到立法认可和司法践行

  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正式实施。与此同时,贵州发生的全国首例检察院告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引发媒体广泛的关注:贵州毕节市金沙县检察院将环保局告上法院,要求其履行职责处罚当地一污染企业。当地环保部门负责人则表示,检察院起诉是给自己撑了腰,以后执法就理直气壮,没有退路,不想再成为被告。

  近年来,多地检察机关都在积极探索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形式,已有多起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支持方的案例。而由检察机关直接作为原告起诉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公益诉讼,贵州金沙县检察院是开先河者,对于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具有试水和探路的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亮剑行政公益诉讼,意味着检察机关已经逐步从公益诉讼的支持方转向成为直接的诉讼主体,诉讼的对象不仅是侵害公共利益的企业法人,还包括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从而可以有效监督和维护新《环保法》的落实,同时也能倒逼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早日得到立法认可和司法践行。

  公益诉讼制度是以司法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器,环境公益诉讼也是维护环境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去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并没有确认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目前我国还缺乏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文件,检察机关如何参与公益诉讼仍然没有定论。因此,笔者建议立法部门适时修改行政诉讼法,明确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地位,尽快从立法上给行政公益诉讼亮“绿灯”,使之真正成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督促依法行政的司法利器;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适时总结有关地方检察院的经验,出台有关行政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支持和指导地方检察机关有序开展行政公益诉讼。

  从法理上讲,检察机关一般不宜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但可以理直气壮地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因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行政机关有一定的制衡能力。假若公益案件没有“原告”,其他机关或社会组织都没有提起诉讼,那么检察机关有权依法提起诉讼。与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相比,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更具有法律专业和诉讼技能以及人财物等方面的优势。

  环境公益诉讼亟待补上行政公益诉讼的短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应仅仅限于民事领域,也应拓展到行政诉讼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缺席带来的危害是:企业的环境危害行为可能受到法律上的追究,而政府的环境危害行为却得不到法律有效的制裁。因此,建议将来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检察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可以预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将有力地促进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

■ 刘武俊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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