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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赔偿金“缩水”怎能不予立案

2015年01月09日 15:32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司法裁判权,是宪法赋予也仅赋予法院的职权,法院理当依法履职

  近日,江西尘肺病矿工赔偿金“缩水”案经由媒体报道引发公众关注。江西乐平市赵家山煤矿,36名工人得了尘肺病。2012年8月,当地劳动部门裁决:煤矿方应赔付每名工人数万到二十多万的赔偿。但两月后,在乐平市政府的“调解”下,大多数矿工却签署了一纸《工伤赔付协议书》,这份协议中明确表示,仅一次性赔付仲裁赔偿款的30%,并注明“乙方在获得甲方赔付后,自愿放弃再向甲方申请赔付的权利”。这意味着这些矿工用尘肺换得的赔偿金,严重“缩水”。这起浸透着矿工血汗的悲剧背后,却是当地政府的严重错位和当地司法公正的失守。

  尘肺病作为法定职业病的一种,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定赔偿责任。但这么一起普通的劳动纠纷,却因为乐平市政府的“拉偏架”,变了味道。按矿工的说法,“当时煤矿的人说钱不够,先给我们30%当营养费,剩下的赔偿款再想办法解决,在场的领导也是这么和我们工人说的。”可乐平市政府提供的《工伤赔付协议书》却赫然写着“一次性赔付仲裁赔偿款的30%”。利用政府的公信、权力,利诱威逼那些文化程度低的尘肺矿工就范,这置政府的威信于何地?

  此案反映出当地司法公正的溃败,法院不敢审理“敏感案件”,将司法权拱手出让。煤矿提起了诉讼,乐平市法院没有依法受理,反而将本该在司法渠道内解决的矛盾,推给了市政府去“协调”,这是当地法院第一次出让司法权。再到后来,部分矿工在签订赔偿缩水到30%的《工伤赔付协议书》之后,以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协议,但法院却一直拖着不予立案。这是第二次出让司法权。

  法院本来就是要通过司法裁判,厘定是非,定分止争,使正义得以实现;司法裁判权,是宪法赋予也仅赋予法院的职权,法院理当依法履职。法庭本是解决矛盾的地方,但个别法院遇到涉及地方利益的环保、拆迁、劳动等敏感案件,就将法律高高挂起,违法不受理案件。法官尚不信仰和坚守法律,那民众怎么办?

  去年,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就是“依法治国”,全会对当下的司法积弊,提出了一系列可行的解决方案,比如,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针对民间怨言极大的“立案难”问题,将现行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

  那么,公众希望这些好制度能尽快落实,让公民的权利起飞。面对公民权利受损,面对公权出笼伤人,法院不能沉默,否则就是渎职。沈彬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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