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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政府信息公开该摈弃原则性规定了

2015年01月13日 10:50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

  中国政府网在首页挂出专题,总结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落实情况。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出具报告梳理上述公开信息,赞许各省、各部门初次公开成果之余,也指出此次公开略嫌亮点不足,主因在部分政府及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确实缺乏内容,体现在总结上就是“寥寥数语,底气不足”,或停留在“表扬与自我表扬”之上。(1月12日人民网)

  政府做事做得如何,老百姓最有发言权。那么,表扬权就应该握在老百姓手里。政府信息公开,认真做就是了,打造透明、阳光、法治政府,这个方向总归没错。做得好或者坏,自然有民众监督,何必自我夸耀?做得好了,不必夸耀;做得坏了,如何自夸也无济于事。

  做好信息公开,态度极其重要。这不仅因为政府是社会信息的最大“垄断者”,更在于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政府如果消极怠工,光摸石头不过河,就会对信息公开造成极大阻碍。有人说,中国不是早已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了吗,怎么是摸着石头过河?诚然,我们有这么一部信息公开条例,但是,它是一部总纲性、原则性的法规,如何具体操作,仍有赖详细标准。

  和英国相比,我们的政府信息公开完全是相反的路线。英国是先颁布了系列详细操作标准,例如《地方政府法》、《数据保护法案》、《环境和安全信息法案》等,最后制定了独立的《信息公开法》。我国则是先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指出了一个总方向,详细的信息公开操作标准仍在路上。于是,政府信息公开虽然呼声甚高,然而实施情况堪忧,不仅公开与保密的边界没有被厘清,刚性操作细则的缺失,也给了地方政府或者部门虚与委蛇、打太极拳的空间。

  典型例子莫过于社会抚养费。由于收支不明,社会抚养费到底“抚养”了谁?公众与政府之间展开信息公开拉锯战。由于没有详细规定,连社会抚养费属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这种小小的问题都争论颇多。没有硬性约束,政府公开的动力几乎没有,如2013年7月,浙江律师吴有水致信31省份计生、财政部门,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有14个省不予回应。即便有省份主动公开了,数据也是异常粗略,不具有任何意义。类似的还有城市道路停车费、各类彩票收入、高速公路收入等。

  从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要点落实情况也能看出,凡是国务院要求细致的,地方政府或者中央部门,操作得比较规范;而规定得较为原则的,信息公开则五花八门。既然如此,要想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就不能总是出台一些框架性、原则性的规定,而是有细致、明晰的标准,以及对应的罚则,并在时机成熟时用单行法固定下来。这种办法可以在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倘若总是摸着石头过河,恐怕会贻误改革良机。□温江桦(河南郑州)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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