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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政府发函给法院求情须明文禁止

2015年01月15日 15:06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

  备受关注的“复旦博士生之父遭强拆致死”一案于去年8月作出二审判决。但直到12月初,死者孟福贵之子孟建伟才拿到该案的终审判决。除一审被告人高海东维持死刑判决外,多名被告人均量刑减轻。其中,量刑变动最大的是案发当天组织强拆的安保公司负责人武瑞军和另一主犯李彦忠,分别由一审的死缓和无期改判为有期徒刑13年。(1月14日新京报)

  此案在太原和山西省两级法院审判期间,死者家属、复旦大学在读博士孟建伟在庭审时发现了两份由事发当地政府发给两级法院、请求“慎重量刑”的函。函件称,“武瑞军在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其家属一直不服判决,多次到区及有关部门上访,并提出减轻量刑的诉求”,“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特恳请法院对武瑞军重审量刑时,依法对当事人家属的诉求予以考量。”

  目前,我们尚不清楚太原晋源区政府的这两份公函对山西省高院的二审判决有无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在山西省高院的二审改判理由中,并没有提到这一点,而是称,武瑞军“对拆迁可能遇到反馈是有预料的,并放任造成一些伤害,但事出有因,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凶伤害行为在罪责上有一定区别”。

  即使改判文书中并没有提到那两份政府公函,但事实上不可能不产生一定的影响。一则这是作为一级政府的正式公函,作为法院,哪怕是高级法院也不能不慎重地对待。二则这份公函还提到了“维稳”,“维稳”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是重中之重,甚至法院也有“维稳”任务,作为山西省法院不可能不予以相应的考虑。

  话再说回来,即便太原晋源区政府的这两份公函并没有对山西省高院的判决产生实质性影响,从程序正义上而言,也是非常不当。因为,在刑事诉讼中,政府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指控方,因而无权参与到诉讼中。鉴于现实中,政府对法院有其潜在的影响力,这无形中会对法院的独立审判产生影响,进而打破诉讼中的平衡,干扰到司法公正。因此,政府发公函向法院求情有破坏法治之嫌。

  近些年,政府发公文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求情的事件屡见不鲜。如湖南省双峰县县委、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向娄底市委政法委“请求”将已逮捕的李定胜取保候审,理由是如果不放人,会影响企业发展。又如,内蒙古苏尼特右旗法院审理某公司负责人涉嫌非法持有弹药案时,收到所在地政府“建议书”,要求对嫌犯减轻处罚。这种现象屡屡发生,恐怕跟我们对政府公函干扰司法审判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有关系,也跟这种以集体名义发文,无人承担责任也有关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府发公函干扰司法的危害并不亚于官员个人干预司法活动的危害,因此,有关方面必须明文禁止政府发公函干扰司法审判的现象,并且规定,对于发现以政府名义发公函干扰司法审判活动的,也必须建立记录、通报以及对政府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的制度。杨涛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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