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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康复训练玩闹中摔倒听力陡降 父母索赔27万

2015年01月27日 10:29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

  李鸣视力和听力都不好,家人先送他去做视力康复训练。不想,他在玩闹中被其他孩子不慎弄倒,撞昏了过去,导致原本就不好的听力又进一步受损。为此,李鸣的父母代理李鸣将弄伤他的孩子及其监护人,以及康复中心一起告到法院索赔27万余元。法院审理后,判决侵权者的父母承担75%的赔偿责任,康复中心负责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李鸣主张的人工耳蜗等大头费用尚未发生,所以法院只就已发生的费用,判决侵权者父母赔偿600余元,并建议李鸣在其余费用发生时另行主张。

  遭小伙伴勒脖摔昏后状告索赔27万

  出生于2002年的李鸣视力不太好,从2013年5月起,他就在某康复中心购买其视力康复产品并接受专业视力康复训练。2013年8月12日上午10时许,正在做康复训练的李鸣发生了意外,站在他背后的12岁男孩王中突然用胳膊勒他的颈部上抬,导致李鸣失去意识摔倒在地,头部与课桌桌腿发生碰撞后昏迷。

  李鸣不光视力不好,听力也不好,在事故发生前就佩戴有助听器。该事故发生后,李鸣右耳听力严重下降,无法像之前一样使用助听器,必须进行人工耳蜗植入。在协商索赔不成后,李鸣的父母作为他的监护人,将王中及其父母,以及某康复中心负责人吴海宁告上法庭,索赔人工耳蜗和精神抚慰金等费用27万余元。

  法庭上,李鸣的父母发表观点认为,王中的行为侵害了李鸣的合法权益,王中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鸣在某康复中心等待父母接回期间,康复中心未尽到基本的监管照顾义务,且事故发生后既未采取救助措施,亦未在第一时间告知李鸣的监护人,导致李鸣被送至初诊医院后因该医院无法救治而转院治疗,由此耽误了最佳的救治时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惹事小伙伴的父母:他体质特殊是主因

  对于李鸣父母的说法,王中父母认为,事故发生前,李鸣在嬉戏玩耍,客观上影响了他人,王中作为未成年人,出于劝阻李鸣的目的搂抱李鸣,其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并无过错,采取搂抱的方式并无不当。王中搂抱的力度并不足以使正常的儿童丧失意志,王中同时搂抱了两名儿童,另一名儿童摔倒在地,但没有丧失意志,健康也没有受到损害,故李鸣的特殊体质系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某康复中心疏于管理,既未在事故地点设立警示标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亦未在李鸣嬉戏打闹时进行管理,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王中的父母还认为,李鸣右耳听力的检查报告显示,事故发生后李鸣右耳的听力处于缓慢恢复的状态,李鸣所受的损害目前仍不确定,对此也难以明确合理的医疗方案,李鸣右耳听力可以通过佩戴助听器达到正常,其主张人工耳蜗费用均未实际发生,不应当得到支持。

  康复中心:家长没有尽到监护义务

  某康复中心负责人吴海宁则认为,康复中心与李鸣父母、王中父母均不存在托管关系,该中心在设施、人员配备、管理等方面不存在安全隐患。事故发生时王中与李鸣属正常玩耍、搂抱,不足以引起正常人的危险预知,李鸣所受损害与其特殊体质有关。中心特别提示要求家长陪同儿童,李鸣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事故发生时没有尽到监护义务,亦未提前告知李鸣的特殊体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小伙伴父母和康复中心都要担责

  法院审理后查明,事发当天,李鸣父母、王中父母均不在中心,亦无工作人员现场管理。事故发生前,李鸣左耳已植入人工耳蜗,右耳佩戴有助听器;事故发生后,李鸣原有前庭导水管扩大,右耳听力进一步下降。江苏省人民医院建议可考虑植入人工耳蜗。经司法鉴定,李鸣右耳低频听力进一步损失的损害后果与嬉闹所致头部外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本次外伤对李鸣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以50%左右为宜。

  法院认为,王中作为事发时12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意识到用胳膊搂住他人颈部系危险行为,其用胳膊搂住李鸣颈部近10秒致使李鸣摔倒伤及头部以致右耳听力受损,王中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李鸣系前庭水管综合征患者,事故发生前李鸣右耳已佩戴助听器,王中的侵权行为系李鸣右耳低频听力进一步损失的诱发及加重因素,酌定由王中父母承担75%的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时,某康复中心并无专门工作人员对未成年服务对象现场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酌定吴海宁对王中父母不能承担赔偿责任部分的60%承担补充责任。因李鸣右耳听力进一步受损后的治疗并未结束,李鸣所受损害后果尚未确定,相关费用尚未发生,故对精神损失费和人工耳蜗费用均不予支持,建议李鸣父母在其治疗结束后,视情况另行主张。最终,法院认定李鸣现有各项损失合计826元,王中父母按照75%的责任赔偿李鸣损失619.5元,吴海宁对该费用不能清偿部分承担60%的补充赔偿责任。(文中当事人为化名)记者 罗双江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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