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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临时救助标准不低于2个月城镇低保

2015年01月28日 09:1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省政府日前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广东省临时救助标准,每人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人均计。

  《办法》规定,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在所在地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据了解,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和转介服务为主、以发放实物为辅。每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人均计。对个人对象的救助金额不高于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可认定为小额救助,适当简化审批手续。

  据悉,该《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记者叶卡斯、魏丽娜)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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