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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个人税号:以义务收据为权利筑基

2015年02月05日 11:06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

  日前,《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结束意见征求。这份内容丰富的意见稿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这意味着自然人将拥有唯一且终身不变的“个人税号”。业内专家表示,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是未来直接税改革重点,这次修法的重要目标就是为向自然人征税提供法律配套和保证。(2月4日《南方都市报》)

  缴社保、买房子、炒股票……请先提供您的税号,家庭计征个税、开征房产税、破题遗产税……先要人人有税号。今后,一个小小的税号不仅会渗透我们的生活,还将让我们充分了解自己的“税上人生”。显然,这将是一次全新的变革,而变革的主要内容,即在建立“个人税号”的基础上,一方面未来将逐渐从以间接税为主转变为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另一方面,向公民个人直接征税将采用“综合计征”。

  围绕“个人税号”的改革,信息量虽然很大,却也不难梳理。事实上,税之于绝大多数的公民,是无处不在的。尤其是普通消费中的消费税、增值税,属于间接税,公民被缴了税却没有纳税人的优越感。所以,改间接税为直接税,有利于强调纳税主体和培育纳税人意识。

  然而,仅改革征税方式,加之未来或将开征房产税等等,有形中就会增加“个人税号”上的税种和负担,于是,综合计征就要提上改革日程。新闻报道中描述得很形象:一边是很多筐,里面分别装着个人的工资收入、股票收入、租房收入等,这些收入用不同的税率计征个税,结果就是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交的税差不多;一边是一个大筐,把所有的收入放到里面用统一的税率计征个税,低收入者少缴税,高收入者多缴税,后者就是综合计征。

  所以,相较于目前的按个人分不同收入征税,按家庭综合计征个税是相对公平与科学的。但是,“个人税号”中不只有个税,还可能有其它如消费税、增值税,以及未来的房产税等等。推动了个税征收越来越公平,并不代表着自然人的整体税负就会降低。在此,“个人税号+直接税”的模式,就会产生一张“税负清单”,从而为考量民众税赋负担以及或有的结构性减税,提供参考和依据。

  义务与权利,从来都是一种契约关系。“个人税号+直接税”所催生出的纳税清单,即可以视为一张义务收据。在强调纳税主体的变革过程中,这张义务收据就需要权利的赋予来兑现——政府部门为纳税人提供教育、卫生、社保、治安等等公共服务,纳税人为此纳税,从而完成义务与权利的契约关系。这注定是一个社会累进和权利增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税收“取之于民”和“用之于民”的概念,都需要更加清晰起来。从这个意义上,“个人税号”的开启,便意味着以义务收据为权利筑基。特约评论员燕农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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