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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官员受贿终审刑期减半 受贿227万仅认定50万

2015年02月06日 02:40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

  扶贫官员受贿终审刑期减半

  检方指控其受贿227万元最终认定50万元

  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中国国际扶贫中心原副主任魏崇金,被控利用职务便利帮请托人办事,并收受财物227万余元。昨天记者获悉,市高院终审以证据不足为由,将魏崇金的刑期由12年改判为6年。

  据检方指控,2009年,魏崇金利用担任中国国际扶贫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办理尽快释放江西稀有金属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恢复生产等事项,多次收受财物77万元;为帮助闫某尽快释放其丈夫王某,魏崇金多次收受财物150万元。2003年至2012年间,魏崇金在与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魏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检方认为,应当以受贿罪、重婚罪追究魏崇金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魏崇金构成受贿罪,受贿150万元指控罪名成立。但对其收受江西稀有金属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77万元的指控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指控魏崇金犯重婚罪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遂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魏崇金有期徒刑12年。

  魏崇金不服判决,向市高院提出上诉。市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魏崇金收受他人贿赂10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魏崇金因涉嫌重婚罪而被“双规”期间,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系自首,可减轻处罚。一审法院对魏崇金量刑过重,改判魏崇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其亲属代为退缴的150万中,50万元依法没收,100万元退还魏崇金亲属。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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