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起诉好友还钱 微信成定案依据

2015年02月08日 04:54 来源: 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

  郭某、林某夫妇与黄某、付某夫妇为多年好友。目前,黄某夫妇现正办理离婚,郭某夫妇依据黄某一人所写借条,起诉要求好友黄某、付某偿还借款。一审被判还钱后,付某却即时通过微信证据,最终使得二审“扭转乾坤”。

  郭某夫妇诉称,有借条载明,黄某、付某向郭某、林某借款人民币457000元整,并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一年。该借条下方有黄某签字并按有手印,落款日期为2012年12月7日。2012年11月26日,林某向付某交通银行账户内电汇457000元。

  而眼下,黄某夫妇正办理离婚,而郭某、林某依据该借条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夫妇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相应利息。黄某完全认可郭某、林某的主张,同意偿还借款,而付某则不同意,其认为双方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林某所汇款项为郭某与黄某、付某合伙经营宠物店的投资款。

  一审时,法院判决黄某、付某返还郭某、林某借款457000元,支付利息109680元。付某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主要意见是该笔款项为投资款而非借款。二审期间,法院通过付某提交的证人证言和微信记录、录音等证据,认定郭某出资与黄某和付某共同合作经营宠物店的事实,一审法院对款项性质的认定有误。最终,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郭某、林某的起诉。 (记者 孔德婧)

【编辑:吉翔】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