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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巨额红包是否缴税:不宜直接征税

2015年02月26日 15:12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

  北京热度排第三 男性发钱多于女性 超百万人发13.14爱意红包 专家解读 巨额红包是否缴税

  春节假期结束,抢红包的心情却停不下来,第一天上班,微友们抢发“开工大吉”等红包不亦乐乎。

  近日,微信、QQ钱包、支付宝均发布了春节期间抢红包的数据。

  在微信发红包最多的省份中,北京排第三,而“90后”成为发支付宝红包的主力,占五成以上。

  在一家国企上班的白领晒出近两万元红包。她告诉记者,春节七天,几乎每天都在抢红包和发红包。“今年的红包也不乏一些亲人给的压岁钱,以前都是给现金,现在家人也选择发红包了,所以收到的不少。”

  记者从微信朋友圈中看到,春节抢到万元红包的不在少数,其中很多人还抢到了公司老板发的红包。

  同时,发出万元左右红包的网友也有。做传媒工作的时小姐告诉记者,收到的红包多,所以也就发出去了。“抢红包本来就是春节大假互动的一项游戏,抢得多也就发出去得多,图个乐和。”

  专家观点

  企业用红包发奖金应缴税

  微信红包既包括亲友间互相馈赠,也包括商家以微信红包作为抽奖活动,还包括互联网企业及央视春晚等通过摇一摇、戳一戳等方式发放的红包。

  北京市律师协会担保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齐进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晋认为,亲友间发红包,是互相赠予,不用缴税。如果企业明确表示通过微信红包形式,奖励成绩突出的员工,或是通过微信红包形式向员工发放福利,即使红包发放不定向,因其红包性质明确为发放津贴或奖金,就应按累计数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可以由企业代扣代缴,至于是集中在某个月计算还是分摊到12个月来计算,可由会计来做账,并按相关规定缴税。

  戳屏抢红包属偶然所得

  如果企业没有明确微信红包是作为奖励或福利发放,而且从数额也无法判断是在发放津贴或福利,就应视为一种随机抢红包,此时应属于偶然所得。

  此外,通过随机点戳手机屏幕获得的支付宝红包或其他企业不定时偶然发送的红包,也属于偶然所得。

  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李伟民律师解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李伟民律师说,微信红包属于新兴事物,现行法律法规对微信红包是否征税无明确规定,所以,税务部门也很难操作。如果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偶然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0%,且应为全额适用。但毕竟微信红包的金额大多只有几元甚至几毛钱,不宜直接征税。

  网络红包征税应完善

  黄晋律师强调,支付宝之前曾出现过用户大面积转账、跨国银行、第三方支付、省去手续费的情况,2013年12月支付宝对转账服务的优惠政策重新调整后,仅手机客户端转账免费,利用电脑端转账仍需支付费用。

  现在微信红包刚刚兴起,金额不大,将来很可能出现支付宝曾经出现的情况,如果对微信红包这类电子支付手段不加以控制,可能导致偷税漏税问题。所以,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网络红包征税的相关法律,并设定一个起征点。

  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应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记者 罗晓静 汪红)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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