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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依法“以暴治家暴”并不为过

2015年03月05日 14:17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

  《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这部电视剧一度风靡荧幕,这是因为该剧首次“大尺度”披露现代家庭暴力的镜头震撼了无数观众,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关注。依法惩治和预防家庭暴力犯罪,最大限度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司法干预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在邓荣萍故意伤害案中,长期对养女实施家暴的行为终究获刑。在薛某凤故意杀人案中,虽然养女因被养父长期性侵而杀死养父获刑,但是,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所以,依法从轻处罚。在家庭暴力日益严重的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干预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指导意义。

  但是,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公布司法干预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主要是发挥司法指导的作用,具有一定的“软性”,而无法有效发挥适用法律的直接与强制效果,缺乏有效的针对性。而且,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局部性和个别性,不足以发挥统一司法适用标准,不利于整体上强化司法保护的力度。

  尤为重要的是,在家暴面前,受害者应当拥有依法“反抗”的权力。这种针对家暴的“以暴制暴”,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唯此,受害者才能挺直腰杆,不再继续沉默。

  据媒体消息,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全面规定家暴犯罪案件的程序、实体以及政策。

  《意见》高度重视定罪处罚问题,它的亮点主要包括三点——

  一是明确区分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在实践中,家暴行为往往与虐待罪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但是,家暴“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认定标准不一。《意见》要求,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这有利于将具有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严重暴力性且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虐待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二是依法确立可以对家暴行为采取正当防卫。《意见》明确赋予了被害人依法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采取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司法机关可根据“足以制止并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这一基本标准,结合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与手段的残忍程度以及受害时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被害人实施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有助于鼓励受害者对家暴行为采取正当防卫措施。

  三是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划分不同的正当防卫情形和处罚标准。家暴行为往往具有持续性和长期性,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摆脱家庭暴力,在激愤、恐惧状态下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的,仍然具有防卫因素,而且由于施暴人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引发责任,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或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予以处罚。

  《意见》剑指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家庭暴力犯罪,是依法及时、有效干预家暴的法律依据,是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的“宪章”。

  (□孙道萃 作者是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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