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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职业打假人“王海成功”未能普惠消费者

2015年03月24日 16:22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

  42岁的职业打假人王海自1995年成“打假第一人”后,至今仍在维权打假第一线,并成立了四个职业打假公司,给公司定了30万元的“打假起步价”。去年一年中,王海的公司“买了202万假货,赚了400多万”,一共打掉一千一百多宗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王海直言:打假和正义无关,赚了钱才能更高尚。(3月23日《新京报》)

  从法律上讲,王海们的每一次转型都紧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款的完善,他们队伍的壮大与成功,不过是凭借较为专业化和规模化的力量,将法律的权利赋予用到了极致。言下之意,王海们的成功维权,并不能被等同于消费者权益的整体提升。比如职业打假与一般消费者的维权有着不可忽视的区别:前者专业化的维权队伍,精细化的成本与收益衡量,打假范围乃至目标的确定都是通过精准的功利性筛选而来,如30万的“打假起步价”,具有赔付能力的企业等等。这些注定了职业打假与普通的消费维权存在着目的与路径上的差别。不妨说,他们的成功恰恰是建立在消费者维权成本与门框普遍较高,假货仍旧大面积存在的消费环境之上。

  于此就不难明白,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我们承认职业打假群体存在的合理性和其自我维权的正义性,在作用上,我们承认其确实能够给抬升制假企业的违法成本,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一定的示范作用,但在根本上,他们对于整个消费者权益提升的推动作用,仍不能被夸大。譬如说,职业打假人以经济赔偿为维权目标,其对于制假企业的惩戒,并不能真正给企业带来不可承受的代价,更难言将转化为法律完善的动力。

  职业打假的兴旺,并未催生整个消费环境的明显改善,这不过是意料之中的事。须知,一个正常的市场环境中,消费者权益应该是指得到可以确定的、无差别的法律保障,而无需某种“职业化”经营。而只有凭借某种强势操作,才能成功维权,本身就说明消费维权仍旧缺乏“普惠”式的制度保障。在某种程度上可说,职业打假群体的兴旺,恰恰印证了普遍性的可确定的日常式维权的式微。

  事实上,王海本人对此即深有感触。2008年,成名13年的王海曾向媒体感叹:“消费者维权越来越难了”。作为职业打假人这么多年,“没有变化的是公民的组织资源依然匮乏,依然是在以个体对各种利益组织进行博弈。这种博弈显然是不对等的”,“对消费品的舆论监督仍然受制于广告和其他利益部门”。而这些得到“变化”,或才真正是当前消费者权益保障最需改善之处,而职业打假,只能是畸形的消费权利与消费环境中,一个可以被接受但注定不能被依赖的推动者。朱昌俊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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