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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司机殴打女司机”的罪与罚

2015年05月06日 16:37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

  针对日前曝光的成都“男司机逼停殴打女司机”事件,记者从警方提供的男司机张某车上的行车记录视频中看到,“被殴打的卢女士曾两次突然变道险酿事故”。据悉,目前打人司机张某,通过一段视频对卢小姐道歉,表示很对不起伤者,并强调对自己行为非常后悔;而被打司机卢女士,也对第一次变道道歉,而第二次是“因为路窄不得已才拐过去”。(《京华时报》5月5日)

  随着“男司机逼停殴打女司机”事件的进一步进展,以及更多相关信息,尤其是男司机车上行车记录视频的披露,这起事件之所以发生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以及基于此的完整事实真相,无疑已得到进一步的呈现。

  通过“行车记录视频”,我们能十分清楚地看到,这起事件之所以会发生,“被殴打的卢女士曾两次突然变道险酿事故”,实乃最直接的诱因。被打女司机不仅绝非像其最初描述的那么无辜,如“直到被打,自己都不太清楚是怎么回事”,也并非仅仅是简单的“自己对道路不是太熟悉,在变道时突然点了一下刹车”而已。女司机的“突然变道”驾驶行为,不仅具有“险酿事故”高度危险性、巨大潜在危害性,事实上也是存在明显的任性赌气、主动为之成分的。这或许诚如有成都警官分析的,“女司机被打其实是可以避免的。她先是突然切换三条车道,别了男司机,男司机路怒症爆发,追上女司机反别一下后迅速向前行驶,女司机又加速追赶上来,再别男司机,并摇下车窗大吼,最终招致被暴打。”

  抛开对当事双方的道德评判不论,单从法律角度审视,依据相关法律法理,对于这起“男司机殴打女司机”事件,该怎样追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厘清其中罪与罚呢?笔者以为,对于打人男司机来说,目前警方对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实施刑事拘留,当然没有问题。但在接下来的起诉、审判环节,恐怕还需进一步充分考虑这样两个具体情节,并给予从轻处罚,其一,男司机所以“寻衅滋事”,女司机是存在严重过错的;其二,对于自己的涉嫌犯罪行为,男司机已认罪悔罪。而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

  而对于被打女司机来说,除了明显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责任,笔者以为,鉴于其“两次突然变道险酿事故”的高度危险性和恶劣性,以及其对公共秩序甚至公共安全所造成危害,(据悉,男司机车上“幼儿两次从安全座椅撞到玻璃上,最后一次还被撞出座椅,头、手、颈部受伤”),事实上还可以考虑进一步追究其扰乱公共秩序的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因为依据《刑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女司机“两次突然变道险酿事故”、威胁车上婴儿安全,是否构成“危险驾驶”,无疑值得追问反思。(张贵峰)

【编辑:查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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