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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被打女司机遭人肉搜索 专家:追责难

2015年05月08日 11:23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成都别车女司机被当街殴打”一事,因网民“人肉搜索”披露被打女司机卢某的个人信息而升级。据了解,卢某的父亲已经针对网络上的隐私泄露报警。但有媒体统计,近年来的十起人肉搜索案例中,被人肉者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的仅有两例。怎样的“人肉搜索”会被追责?

  被打女司机卢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很不理解,为何挨打的是自己,却反而成了大家口中的众矢之的:

  卢某:网上现在就一夜之间对这件事情颠倒黑白。这个事情就算我不是当事人,假如我是个旁人,看到这段(行车记录仪)的视频,都不会像网上所传的那样恶骂我。

  事件发生之后,有网民通过视频图像认出了卢某,并在网上利用“人肉搜索”拼凑出卢某的大量信息。这些内容除了女司机的个人身份信息,还包括未经证实的未处理违章记录,以及开房记录。这些信息的大量曝光,导致不少网民对事件的态度出现“反转”。

  卢某的父亲对于女儿被人肉搜索,导致个人信息披露、舆论“反转”,很愤怒:

  卢某的父亲:这些人太无聊了,是无中生有,连陈芝麻烂谷子的事都翻出来的,有的事是编出来的,真实的东西没有,是编造。这个车他们就没想到是我女儿在用,还是我在用,把违章、小孩头伸出车外都加到我女儿头上。全是莫须有的、莫名其妙的东西。

  据了解,对于资料泄露,卢某父亲已报警。昨天起,发布女司机个人信息的原帖已被删除,一些在微博号召转发的内容也被删除。那么,这些资料的外泄该向谁来追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报警追究责任没有问题,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但是回过头来看追究谁的责任,开房记录这个要不要追究责任?追究什么责任?他这个信息哪来的?要追究也要追究提供者的责任,而不是放到网上的人的责任。这个很显然肯定是由信息管理者有意透露,要追究这个信息管理者。如果说不追究信息管理者,或者说我连信息管理者和信息刊登者一块追究,不一定能达到目的。

  “人肉搜索”一词从2006年起被公众所了解,通常被搜索的是争议事件的主人公,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引起部分网友反感后,由网民自发搜索,使其个人信息在短时间内遭到全方位曝光,曝光内容包括身份、住址、电话、聊天账号、照片、工作单位及亲属信息。整个人肉搜索过程中,参与人数庞大且不确定,网友之间相互传递、补充、丰富,直到将他人信息“挖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4年10月起施行以来,引发社会及网络广泛关注。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姚辉强调:自媒体,微博也好微信也好,也不是无法无天,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也要讲规矩,也有可能构成侵权,一旦侵权,同样也要承担法律后果。

  2013年12月,广东陆丰一家服装店主蔡某怀疑顾客偷衣服,将监控视频截图发在微博,人肉搜索视频中的女孩,导致女孩隐私曝光,不堪来自朋友和网民的谩骂,自杀身亡。蔡某被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依据最高法的《规定》,认为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侵犯,可以起诉侵权人。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然而有媒体梳理近年引爆舆论的十起人肉搜索案例,其中被人肉者采取法律手段追责的仅2例,委托律师发表声明的1例,其余的7例中,被人肉者均未就信息泄露追责。洪道德指出,单纯对于“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当前的确存在“追责难”:

  洪道德:人肉搜索的最大特点就是在网上你提供一点,我提供一点,就具体的每个人提供的信息来说,含量很少。就这一点信息本身够不够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很难判断,有个量的问题。除非有一个人他提供的信息能够单独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才能被追责。(对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追责)至少我所看到的,法律上对此也是很头疼,没有解决这个问题。

  随着大家对网络的依存度提高,买卖商品、论坛发帖,以及通过社交网络发布照片、地址定位等行为,其中难免留下不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也成为如今人肉搜索事件中重要的信息来源。如果有人集纳这些信息发上网,是否涉嫌对隐私权的侵犯?

  洪道德:你只要放到网上去,你就是公开的,就无法阻止别人的正当使用。只要不涉及到利益,比如我就是这个爱好,我不卖钱,应该什么责任没有,如果我卖钱,那就可能是触犯法律不允许开展这方面经营的禁止性规定,但是不可能构成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换句话说,你来起诉这个有意收集者的责任,肯定不能成立,为什么呢?因为你这个信息就是公开的。

  洪道德特别提醒,对于信息在公开场合的发布一定要谨慎权衡,隐私权的保护,最根本的阀门其实掌握在你我自己的手中:

  洪道德:这个隐私一定有一点,就是虽然他说我不愿意别人知道,但是他自己又在某些场合透露了自己的信息,(这些信息的集纳发布)就不算对自己(隐私权)的侵犯。侵犯一定有一点就是,自己没有公开过。(记者潘毅)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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