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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行政检察四大变化:减少“民告官”讼累

2015年05月22日 09:09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

制图:宋 嵩

  5月21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出席会议并强调,各级检察机关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积极探索、攻坚克难,依法稳步扎实推进行政检察工作,更好地推动公正司法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记者从会上获悉,随着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和四中全会各项重大部署的逐步落实,行政检察的内涵外延正在发生四个重要变化:在监督范围上,从过去单一的行政诉讼监督,拓展为行政诉讼监督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并举,既包括诉讼内的监督,也包括诉讼外的监督。在监督对象上,以前主要监督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现在法律明确规定增加了人民法院行政调解书、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行政执行活动。按照四中全会要求,还要逐步拓展至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在监督方式上,从过去法律规定的抗诉,发展为抗诉、督促起诉、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多元化的方式。在案件来源上,从过去主要以当事人申请为主,发展到除当事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履行职责发现、依职权监督。

  据了解,由于“重刑事轻民行”思想的影响,我国行政检察工作发展缓慢。2014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强调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而且明确规定了检察监督的具体制度和程序。一是明确把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范围扩展到行政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环节,涵盖了行政诉讼全过程,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维护司法公正的任务更加繁重。二是在原来抗诉制度基础上,新设了同级监督的检察建议制度,增加了对调解书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增加了调查核实等监督手段。三是明确提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监督,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曹建明指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审查时间,尽快作出决定,强化内部协调,加快案件流转节奏,防止内部环节迟滞,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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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今年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记者 张洋、刘文波)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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